Re: [申訴] Baseball-girl10319-2016/05/01

作者: JUNstudio (agGREssion)   2016-05-14 09:41:04
裁定:
申訴不成立。
但刑罰應有條件重新調整(見下述理由8.)。
理由:
1. 申訴人觸犯板規無誤
申訴人認為自己違反板規 B-6 但沒有觸犯板規 B-17.7 (註1),並認為板主
未提出有利論點反駁,因此主張自己無罪。但小組長在與申訴人討論的過程中
(註2~註8)認為申訴人也未提出有利論點支持自己的主張(註4、註6),
所以裁定板主裁量有效。
以下是申訴人的違規推文(註9、註10):
推 gn00324893: 棒球版不就是一個爪迷一個婊子在當假公正嗎?不順眼就8 04/26 23:46
我覺得犯罪行為也要從原文的後續推文中推敲其違法性,因此補上該篇文章後續
的申訴人推文(原文已刪除,資料來源為棒球板資源回收筒):
推 gn00324893: 我沒說誰啊 緊張什麼 誰答腔就是誰囉 04/26 23:52
推 gn00324893: 以前棒球版的風氣多好 是一堆好玩好笑的互酸 現在搞成 04/26 23:56
→ gn00324893: 怎麼樣的情況?根本互相惡意攻擊 結果把版面帶到現在這 04/26 23:56
→ gn00324893: 樣的那幾個傢伙還是繼續自由心證 04/26 23:57
→ gn00324893: 你們爽就好啊 我又沒指誰 要告歡迎來告 連小強尼崩潰 04/26 23:58
→ gn00324893: 大亂板的時候都比現在整天針對性的爭吵好 04/26 23:59
→ gn00324893: 我是不覺得自己哪裡高貴阿 我一樣跟大家低俗但是至少 04/27 00:01
→ gn00324893: 不會裝的一副聖人樣 整天假中立 04/27 00:01
推 gn00324893: 你們開心就好囉~反正我為我的言論被桶負責 不用想釣魚 04/27 00:06
→ gn00324893: 故意想引戰了 加油 04/27 00:06
推 gn00324893: 整天只會想找這種詞彙來針對 怎不去針對這幾個月來的 04/27 00:09
→ gn00324893: 整體風氣?整天吵吵吵 吵個半死 想好好看文章討論都要 04/27 00:09
→ gn00324893: 莫名其妙被扯上 爪vs反爪 鬧夠沒阿 04/27 00:10
推 gn00324893: 好笑 我有說誰嗎?我上面那個婊子有達到公然侮辱某人的 04/27 00:13
→ gn00324893: 法律層面問題的話再來靠杯我 沒有的話就閉嘴不用想釣 04/27 00:14
→ gn00324893: 魚 頂多是我自己講話粗俗活該被桶 04/27 00:14
申訴人主張自己「我沒說誰啊」,並未指涉謾罵的對象。但是從後續推文可以得
知,該推文串是在討論板主「那幾個傢伙還是繼續自由心證」—自由心證是指裁
決者自主判斷的能力,絕不是指一般使用者。再者,申訴人認為「以前棒球板的
風氣多好」,並提出前板主「小強尼崩潰大亂板」之例認為應該改善「這幾個月
來的整體風氣」,因此認為該推文串確實是在質疑板主的執法尺度。
既然是在指責板主,而且申訴人用了「婊子」這樣的字眼,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合
適的行為,因此板主認定被冒犯、被挑釁也是很理所當然的。所以我認同板主的
裁量。
再者,根據申訴人回覆小組長的信件(註3、註5)可以發現,申訴人無法證明
自己在謾罵的對象是哪些使用者,因此無法推翻板主原先的裁量。所以小組長還
是認定板主裁量有效。
重申一遍,板主執法尺度確實可受公評,但言論也請公平,勿以謾罵言詞批評。
否則我不覺得這真的能帶來好的討論風氣。
2. 此案無關公然侮辱罪
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當屬於告訴乃論罪,因此受害者必須提出告訴,方可追究
該犯罪行為。
然而所謂「挑釁」並非只有謾罵一事方可成立,以言語挑起爭端製造是非,並不
需要非得符合公然侮辱的犯罪構成要件。因此申訴人在溝通文(註11)以及與板
主的溝通信件(註12、註13)當中的主張無法成立。
重申一遍,本案由於棒球板板主 girl10319 覺得被挑釁、被冒犯而引用該板規,
這點判斷與申訴人主張自己未「到達公然侮辱棒球板特定板主的罪狀」(註12)
並不是同樣的討論主題內。
此案到底是否符合公然侮辱的犯罪構成要件,待由板主 girl10319 視情況需要
而正式提出告訴,由檢察官受理並判斷,這部份不屬於小組長的職權。
3. 申訴人惡意引起爭端
根據申訴人在溝通文(註11)的主張:
本人主張此言論是對某些爪迷版友跟一些女版友的行為表達不滿
(依照MOPTT的頭像顯示猜測其為女性)
常常會在版內文章宣揚自己的假公正正義理念
只要不符合就會於文內被批判讓其他版友一起聯合批判
造成棒球板板風驟變成現在動不動就吵成一團的局面
這部份主張若成立,即構成違反棒球板規 B-17.5「惡意挑起爭端」。
也就是說,板主認為申訴人的違規事項是 B-6 與 B-17.7 這兩項,但如果申訴
人主張成立,該申訴人的違規事項應該為 B-6 與 B-17.5 這兩項。
不過因為小組長認定申訴人主張不成立,因此不改判。
4. 申訴人未提出有利事證
申訴人於溝通信件(註12、註13)與申訴信件(註3、註5)當中,認定自己
未違反公然侮辱,自然沒有挑釁板主之情事。然而兩者並非等號,不可一併視
之。
綜觀申訴人的主張,並沒有提供有利論點,可以解釋當初他在違規推文中的立
場是針對「其他版友」,而板主的自由心證並無違法之處,因此板主裁量權有
效。
5. 申訴人主張板主無法持平判斷本案
根據申訴人在溝通文(註11)的論述:
而是帶有私人情緒、針對性的方式來處理這項判決
且在事後寄信溝通的階段該版主回覆內容也已經充滿情緒性的字眼
甚至在一回完我的信件之後馬上就把我黑單拒收信件,拒絕為此判決再進行任何溝通
根據申訴人提供的溝通信件(註12、註13)可以判斷,板主回覆的內容確實稍
嫌直接簡略,甚至給予申訴人「情緒性的字眼」這樣的印象。然而小組長覺得
這樣的回覆內容雖然不太恰當,但其情可憫。
試想,若將 girl10319 從板主的角色中抽離,那麼他也只是一般的使用者,
當你稱呼對方為「婊子」,但是卻未發揮同理心感同身受瞭解對方被冒犯的感
覺,只是一昧的指責對方錯誤,這種回應也太欠缺人性了點。
確實板主的情緒管理工作應該要比一般使用者來的高出許多,但是申訴人在推
文、文章、信件的諸多說明,並沒有辦法改變板主認為已被冒犯的事實,這點
小組長無法責怪板主在溝通信件中的回應有不恰當之情事。
不過板主在溝通文(註11)後續的推文卻表示自己未被情緒影響本案判決:
→ girl10319 : 我如果帶有私人情緒沒按板規,早給你水桶1年了 04/28 07:16
小組長認為這句敘述為真,也同意板主未有違法情事。所以縱然板主在溝通信
件(註12、註13)未給予申訴人良好觀感,但小組長還是同意板主在本案當中
的裁罰有理。
因此申訴人本項主張不成立。
6. 申訴人主張板主未公平處理板務
綜觀申訴人的違規推文(見理由1.)可以發現申訴人對於板主無法信任執法標
準,因此在溝通文(註11)、溝通信件(註12、註13)、申訴信件(註3、註5)
認為板主未積極處理違規事項。
以棒球板的人氣來看,板主確實在管理上力有未逮,因此非常需要其他使用者
一同努力,除了自律以外,也希望透過檢舉制度當違規者無所遁形。
而檢舉制度屬於不告不理,若使用者未提供檢舉,板主也無從受理。此外,提
出檢舉也不代表板主一定要處罰,這部份的違規事宜還是要看板主的裁量。
這點不應該曲解成板主刻意包庇某些特定族群。
真的覺得有使用者違規,請提供板主知悉。
若只是推文告知,這個方式不一定真的能讓板主知道,所以也奉勸使用者真的
要提出檢舉,還是寫信給板主吧。
從申訴信件(註3)來判斷,申訴人並未向板主提出檢舉,無法證明板主未受
理該檢舉。因此申訴人認為板主未公平處理板務的主張也僅是主觀認定,沒有
客觀事證。
因此申訴人本項主張不成立。
7. 板主改判是合法行為
板主在裁決過程中,基於板主裁量權進行自由心證,這點若未有違法事項,該
自由心證視為有效。
而改判也屬於板主職權的合法範圍。由於板務繁雜,板主在裁量時可能會有思
慮欠周的狀況,所以改判應被視為有效的補救措施。
然而,本案的改判程序卻有些瑕疵。
比較板主 girl10319 的判決第一版(註9)與判決第二版(註10)兩者,差
別僅有噤聲日期的差別,並未提出補充事證支持改判的理由,僅用「重新思量」
一詞說明,確實難以服眾,所以申訴人在溝通文(註11)當中表達疑惑:
況且判決本為45天
結果板主只因為公告文下面的版友建議而在重新思量後更改判決為60天
這點主張有理。小組長也在申訴信件(註6)支持這樣的主張。
雖然說使用者建議屬於檢舉性質,板主基於自由心證可以重新思考裁量內容,
但是本案判決第二版並未提供新事證,而加重判決,這點確實影響了使用者的
權益。
小組長以為板主判決第二版(註10)有「裁量瑕疵」的情事。瑕疵並非指板主
加重申訴人處罰之事,而是指板主未提供有利的新事證作為改判依據。瑕疵應
該被修正。
而判決第二版並非「裁量過當」,所以並未違法,所以不應該被取消。
我相信板主在裁量前一定思考過該判決對於使用者的影響,也願意在使用者違
規之後,盡量提供使用者合理的裁罰,避免傷害使用者討論的權利。在判決前
一定已經審慎「思量」過了,如今再有「重新思量」且加重判決,確實有其瑕
疵。
因此,為了補救第二版的裁量瑕疵,小組長提出建議,若申訴人在達成下述條
件下(見下述理由8.),小組長要求板主將判決第二板修正。
8. 申訴人應對違規推文產生的誤會表達歉意
基於判斷申訴人於違規推文的謾罵對象是板主,但在其溝通文(註11)、申訴
文(註1)當中皆表示並非如此。因此,解鈴還須繫鈴人,小組長認為還是需
要解決這樣文字帶來的誤會。
所以,小組長提出建議。
若申訴人在 Baseball_BM 向棒球板主群公開道歉,表示自己的言詞雖然在指
涉其他使用者,但是因為推文的限制產生言詞的不精確,於是造成板主的誤會
,應該對這點應表達歉意。
則此違規推文不被視為「故意」行為,而是「過失」行為,板主應重新改判。
改判依據請參照上述理由3.,也就是需要援引板規 B-6 與 B-17.5 而非挑釁
板主,而改判後的最高水桶日數不應該超過判決第二版(註10)的水桶60日。
若申訴人覺得仍應回歸判決第一版(註9)的水桶45日,我提供的建議也是請
申訴人到 Baseball_BM 向棒球板板主群公開道歉,申訴人願意承認自己的言
詞就是在謾罵板主、挑釁板主、侮辱板主,不過願意替自己的言詞負責,對於
這樣的不當言詞也願意道歉。
則板主在判讀內容後,可重新修改判決,改判依據請參照上述理由7.。據此,
判決第二版(註10)可被修正,罰則回歸判決第一版(註9)的水桶45日。
若申訴人覺得願意解決這樣的誤會,接下來就請移駕到 Baseball_BM 吧。
但若申訴人無意道歉又覺得自己主張有理,那麼就請你到 CourtSports 進行
「上訴程序」吧。
也就是說,
A. 若申訴人主張自己言論無誤,「婊子」是指其他使用者,申訴人不願意道歉
a. 請利用 CourtSports 進行「上訴程序」
B. 若申訴人主張自己言論無誤,「婊子」是指其他使用者,但申訴人願意向板主道歉
a. 請至 Baseball_BM 發表公開道歉信
b. 針對文字未確切解釋造成板主誤會,而讓板主產生被冒犯的感覺,提出道歉
c. 板主判讀公開道歉信後,若接受請重新改判(見理由3.)
C. 若申訴人主張自己言論有誤,「婊子」是指涉板主群,但申訴人願意向板主群道歉
a. 請至 Baseball_BM 發表公開道歉信
b. 針對文字辱罵板主提出道歉
c. 板主判讀公開道歉信後,若接受請重新改判為水桶45日(見理由7.)
D. 若申訴人主張自己言論有誤,「婊子」是指涉板主群,申訴人不願意道歉
a. 請利用 CourtSports 進行「上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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