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2] Sub_GTopics 小組長 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作者: FoRTuNaTeR   2023-04-11 03:49:44
※ [本文轉錄自 FoRTuNaTeR 信箱]
作者: potatofat (大熊一頭!就是胖)
標題: Re: [溝通] 小組長您對於置底見解似乎有誤
時間: Mon Apr 10 19:38:59 2023
你好
板規已判決
請勿再來信
※ 引述《FoRTuNaTeR (梟狼♥梟雄ヶ梟狼顧ヶ狼)》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pUL1wAa.png
: https://i.imgur.com/jjTZ7Rg.png
: 所謂置底是另開一文而內容大同小異
: 通常有些人會偽裝成另一標題假裝成一篇新文
: 在本站最多人閱覽之八卦版對於置底之定義相當明確明顯
: 本人不過因為 cito 到案出現在推文之中
: 因此向其詢問本案相關事實並未另起一文,何謂置底之有?
: 另因該申訴書為 cito 涉犯中華民國刑法之證據
: 本人並未料到小組長 potatofat 你會突襲將其刪除
: 手頭並無備份,希望你能從貴組務版資源回收桶轉寄一份給我
: 以利我未來如果向該管檢察官檢座告發 cito
: 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第 309 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 310 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
: 第 311 條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第 312 條
: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13 條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
: 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 第 314 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時可作為證據之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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