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1] Sub_GTopics 小組長 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作者: FoRTuNaTeR   2023-04-11 03:46:44
※ [本文轉錄自 FoRTuNaTeR 信箱]
作者: FoRTuNaTeR (梟狼♥梟雄ヶ梟狼顧ヶ狼)
標題: [溝通] 小組長您對於置底見解似乎有誤
時間: Mon Apr 10 18:08:08 2023
https://i.imgur.com/pUL1wAa.png
https://i.imgur.com/jjTZ7Rg.png
所謂置底是另開一文而內容大同小異
通常有些人會偽裝成另一標題假裝成一篇新文
在本站最多人閱覽之八卦版對於置底之定義相當明確明顯
本人不過因為 cito 到案出現在推文之中
因此向其詢問本案相關事實並未另起一文,何謂置底之有?
另因該申訴書為 cito 涉犯中華民國刑法之證據
本人並未料到小組長 potatofat 你會突襲將其刪除
手頭並無備份,希望你能從貴組務版資源回收桶轉寄一份給我
以利我未來如果向該管檢察官檢座告發 cito
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時可作為證據之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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