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板主應尊重檢舉建議看板的權利與義務

作者: ctotw (加魯。聖里夫)   2015-11-11 23:24:10
※ 引述《Honorguard06 (時間寶貴)》之銘言:
: 根據法務部於2011年做出的解釋 #1Er-BjUE (PttLawSug)
: 一、開設板務專板之站規疑義:
: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 26
: 條定有明文。此條項之規範意旨在於促進看板使用者參與討論、形成共識,藉以
: 成為板主管理看板之依據。若板務部各級主管為此目的設有專板,專供使用者參
: 與討論或檢舉,並限制使用者不得於原看板發表板務文章,此因已提供功能適切
: 之替代途徑,則與前述站規之精神不相牴觸。惟本部建請板務部各級主管留意,
: 應使板務專板與原看板之地點不致過遠,俾利原看板之使用者就近前往討論,
: 期能與站規之精神更相契合。
: 站規優先於組規,但法務部解釋之站規已允許開設板務專板作為替代途徑
: MobileComm禁止板務討論之行為於站規有據,請群組長明鑒。
:                      Honorguard06 @ DigitalTech
尚未解釋前篇『暫時限制』的定義,
『暫時限制』的期限到一年(如水桶)甚至劣退,似乎有點太過了...
而且條文內似乎還限制使用者回覆文章,這要怎麼討論阿???
(以下引用板規...)
六、[建議]類文章,一人一天限發一篇,以"前一篇發文時間24小時內"為標準,
違者水桶一個月,累犯加重為水桶1年與劣退。
(站規給予『討論板務』的權利,可是板規卻給了限制,不覺得怪嗎???)
[檢舉]類文章,一人一天限發一篇,標準同上,
請盡量集中於一篇檢舉,亦可用大E修改內容,違者處份同上。
七、因禁止自刪文章,若清空文章內容或用其他方式混淆系統判定,
一律劣退+至少1年以上水桶。
八、板主處理後會加上s表示結案,並且推文表示由哪位版主處理。
如有疑慮,可再來信板主詢問。
(請問群組長:結案的案子,板主應該當下公告才對吧???)
已標示結案之文章,同一人在15天內不得就同一內容再次發文。
違者劣退。
九、因禁止一般使用者回應他人文章,若回應他人文章,一律刪除,累犯劣退並水桶。
(仔細看這個條文超奇怪的... 不能回應要怎麼討論板務阿 = =)
十、檢舉文限定在三十天內(從被檢舉文發文後開始算起)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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