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地震屋毀論責的人員

作者: Clieff (悶)   2016-02-19 23:19:14
※ 引述《nicetree (nicetree)》之銘言:
: 這次維冠大樓倒塌,目前檢察官收押的相關人士有三人
: 林輝明 建商負責人
: 張魁寶 設計建築師
: 鄭進貴 建築師(看新聞找不到他到底是監造?設計?)
: 但通常工地執行的工地主任、品管人員怎麼都不見檢察官通知去約談?
: 另外想請問,負責報勘的監造建築師如果只是每層樓澆置前查了四五支柱梁板
: 是不是就沒事?
: 反而是工地現場負責的營造工程師要負責任?
那是建築人的狡辯手段
呼嚨不懂建築業的外人
其實 從法律關係的推展就可以很清楚的判斷
臺灣的建築管理的母法就是"建築法"
之後是相關的建築師法、建築技術規則等等..
從建築法的通篇精神 在在強調建築管理的主軸"只有建築師"
從現在的眼光來看 從現實來看 是極不合理的
但是 為什麼會有這種情形發生
很簡單 因為當初制訂建築法的人全部都是建築師 內政部也全部是建築背景的主政
當然 會極盡所能保護自己的產業
所以 建築法中包山包海 壟斷一切建築業中辦公室的所有工作權
其他的專業技師或現場監工 只不過是建築業的小弟角色(連協辦的地位都沒有)
但是(就是這個but..)
臺灣發生了921..
建築師們才發現 原來房子是會倒的 建築師到功成名就的年紀 仍是有因果報應的
原來 當初建築師先進所創造的工作權保護傘 也是有危險性的
正常來說
建築師應該要懂得釋放出權利來分擔自己的風險
比如 結構設計找結構技師 地下室開挖找大地技師 施工品管找現場監工
但是
這又會丟了一大塊利益 捨不得
所以ㄚ..
建築業界創造了一個方法..找了一堆律師而且利用自己的話語權
創造出 監造人不等於監工人 建築設計不負責結構設計
這些莫名其妙的解釋 藉以規避建築法所賦予的法定責任
說實話 如果你要規避法定責任不是不可以 應該修建築法釋放出來你的義務連帶你的權利
但是ㄚ 建築業的立法院遊說能力很強 建築法始終無法修法回歸實務正軌
建築師們持續壟斷利益賺飽飽..
其他的專門技師 也就用一種很偏門的方法
就是創設一堆專門的技師法和營造業法 用"疊床架屋"的情形去分享設計上面的利益
但是 也造成一個後果 讓建築師有藉口以各種技師法去規避其法定責任
簡單說 呼嚨對建築業不清楚的老百姓與輿論 達成設定的目標
這也是 目前臺灣矛盾糾結不清的主因..
作者: h10840206 (仕倖)   2016-02-20 00:17:00
這就是為什麼日本施工管理技術士有分做「建築」和「土木」的原因...台灣就是混為一談@@
作者: citcal (沉默)   2016-02-20 08:14:00
台灣專責技師成立較晚 當然建築師就包山海了..到手的好處你自然不會想放掉阿..
作者: ire999 (西瓜)   2016-02-20 14:24:00
所以建築師要管土壤地質如何嗎
作者: Clieff (悶)   2016-02-20 14:54:00
重點在建築法的規定!建築管理的權利義務規範在建築法~而建築師是建築法中唯一法定的專業人員~那是包括所有的上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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