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罪到底是什麼?

作者: sCHb68 (sCHb68)   2025-07-11 10:39:39
※ 引述《qinwhite (白皇后)》之銘言:
: : 然而,
: : 整本新約的基本立場是堅定反對上述律法主義。
: : 耶穌批判法利賽人看似守全律法而自以為義,
: : 但內在實則充滿污穢,且對人缺乏憐憫。
: : 保羅則是總結道,
: : 「凡血肉之軀沒有一個能因律法的行為而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要人認識罪

: : (羅馬書 3:23 )。
: 我知道新約的立場,我也知道耶穌時常和法利賽人對幹
: 但即便如此,我所不解之處在於
: 就算內在充滿污穢,只要我沒有以外顯行為表現出來,那又會怎樣?
: 換個問法
: 當我沒有將內心污穢想法以外在行為表現出來時
: 承認我的內在有罪,並不會讓我的行為變得更良善
: 既然如此,無論是內在有罪、無罪的結果都一樣
: 那麼,讓人承認自己內在有罪的用處是什麼?
: 我再更簡化這個問題
: 承認內在有罪,必會讓人的行為更良善嗎?
: 補充: 不管用crime還是sin,我的問題依然成立
一個抵擋上帝的國家,若完全遵守基督教對罪(sin)的定義而制定法律,這是將國家教會
化,上帝並沒有賦予地上的國家宣告上帝的律法(宣告上帝的律法的主體是教會),地上
國家宣告上帝的律法這將是褻瀆,也逼迫非信徒人民接受基督教信仰;同時,一個地上的
國家,不遵守義的上帝的律法,這將是不義。如此,在「褻瀆」與「不義」之間,地上國
家就處於某種內在的矛盾之中。
於是乎地上的法治國家就變成:「只要基本上仍維持對罪惡的抑制、對正義、秩序與公益
的正常運作,它就仍然在上帝容許的範圍內行使其功能,並且仍可被視為『是上帝的用人
,是與你有益的』(羅馬書 13:4)。儘管地上法治國家在上帝的真正心意中仍然是不義的
,但同時又是在上帝容許之中,好以大致上維護社會的正常運作」。
所以地上的法治國家對罪的定義就從sin變成了crime,地上法治國家不再在乎直接關於上
帝本身所導致的sin的問題,在乎的乃是在社會上所帶來的實質利弊的crime的問題。例如
法律上只承認「一夫一妻」的關係,這乃源自於上帝的心意與創造秩序,再到對人而言,
這是被唯一愛的渴望,多配偶可能破壞這個心理安全感等等實質利弊;但地上法治國家對
於「一夫一妻」不可能訴諸這是源自於上帝的心意與創造秩序,僅能就實質利弊(例如上
述提及的:是被唯一愛的渴望,多配偶可能破壞這個心理安全感等等實質利弊)然後決定
採取「一夫一妻」制度,事實上還是有提倡多配偶制度的人。
所以這種crime在本質上乃是不義的,是在一個墮落的世界,上帝容許悖逆祂而絕對自主
的人,做出可以程度維持社會和諧的方式,但本質上是不義的,因為crime完全忽視上帝
本身。
而真正終極良善的定義必須依照sin而非crime。真正終極良善的定義乃是:一個人用其意
志,使其行動呼應於人類天性的「原初的倫理道德的生命原則」,並排除人類根深蒂固的
邪惡傾向。而「原初的倫理道德的生命原則」乃是愛上帝愛人,一個向上帝敞開向人開放
的人,而非自我為中心,一旦自我為中心就無法排除根深蒂固的邪惡傾向。
若承認內在有罪,終極而言就是承認自己不愛上帝不愛人,至少滿足必要條件,只要再滿
足充分條件,就能回轉歸向上帝「用意志使其行動是一個愛上帝愛人」的表現,而這樣的
表現就是良善。因此承認內在有罪,回轉歸向上帝信靠主耶穌,是可以讓其行為更良善的
,儘管一個基督徒乃然是罪人,需要時刻默想基督並祂釘十字架,靠著恩典治死他自己的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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