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于歡構成正當防衛,不應負刑事責任

作者: jiangxw (Goodman)   2017-04-10 13:08:13
陳興良:于歡構成正當防衛,不應負刑事責任
關于于歡故意傷害,答新華社記者問。
于歡構成刑法第20條第一款的正當防衛并且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不應負刑事
責任。
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本案存在不法侵害。死者等十一人惡意討要高利貸,采取了非法拘禁,污辱,毆
打等非法行為,雖然沒有致人傷亡的意圖與行為,但已經嚴重地侵害了于歡母子的人身
權利。符合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不能認為對非暴力或較輕暴力的侵害就不能實行正當
防衛。
第二,本案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非法拘禁本身是持續犯,長達六個小時的拘禁,并且
伴有污辱和毆打,表明不法侵害在長時間內存續,對于歡母子造成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極
大刺激。最后的防衛也是在于歡要離開接待室,死者等人暴力阻止的情況下發生的,符
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第三,本案不屬于刑法第三款的無過當防衛,因為無過當防衛
的暴力要求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即致人死亡或者重傷。在本案中死者等人的
行為是為索債服務的,沒有致于歡死傷的行為與意思。因此,對于歡的防衛行為還要考
察是否屬于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才構成防衛
過當。在本案中,于歡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因為當時死者一方有近十人
,足以控制局面,于歡處于劣勢。經過六個小時的辱罵折磨,于歡精神處于崩潰邊緣。
尤其是民警到場以后未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即行離去,使于歡感到公力救濟無望,而且
死者等人步步緊逼。在于歡要擺脫拘禁,死者等人毆打阻擋的情況下,于歡就地取材用
桌子上的水果刀對死者等人亂捅,并且事先有警告,死者等人仍然一擁而上。
在這種情況下的防衛行為,是為解除不法侵害,不是故意犯罪。防衛行為造成的死傷后
果即使對必要限度有所超越,但并沒有明顯地超過必要限度。而且,這種死傷結果的造
成,死者等人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不能由于歡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正當防衛的認定應該體現以下精神:放寬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是加大侵害人的違法
成本,從而降低被侵害人的維權成本,使正當防衛制度真正發揮震懾不法侵害人,為防
衛人保駕護航的積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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