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2]Fw: [判決] OnePiece板主群:怠職+不服判決

作者: tontontonni (只有眼淚是真的)   2019-04-09 19:29:24
※ [本文轉錄自 C_ArtBoard 看板 #1RzMtRq1 ]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看板: C_ArtBoard
標題: [判決] OnePiece板主群:怠職+不服判決
時間: Wed Nov 21 22:38:15 2018
申訴案原文:
文章代碼(AID): #1Rybuzpl (C_ArtBoard) [ptt.cc] [申訴]OnePiece板主群:怠職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ArtBoard/M.1542610493.A.CEF.html
案件經過:
申訴人tontontonni對海賊板板主群提出兩個ID的多重帳號違規檢舉
因檢舉未通過 且認為板主群回覆過慢 因此提出檢舉
判決:
維持原判
判決說明:
申訴人tontontonni的申訴主張主要有兩項
一是依據OnePiece板規第三項所規定的分身違規
及板規第四項所規定的累犯制度
向兩個ID(k260/g8g89g8)提出檢舉
因為這兩個ID同時違規遭到水桶 且疑似為同一人
故板主群應向組務提出分身查詢
若經查證分身違規屬實 應以板規第三項分身違規判罰
且其中的k260之前已有違規紀錄 應該以板規第四項累犯加重處分
而經組務檢視隨檢舉所附上之證據及板主群答辯後
整理出板主群的幾項答辯主張大意如下:
1.板規第三項只規範當事人「於水桶中利用其他帳號發言」之行為屬違規
但遭提報的兩個ID在遭判決時 任一方都未在水桶中
因此也未有「於水桶中利用其他帳號發言」的行為
不同ID同時違規遭判罰也不視為觸犯此罰則 因此不符合違規要件
2.板規第四項的累犯制度 是在板規6.2之後新設置的違規項目
板規6.2的實施日期是4/29 而k260的第一次違規日期是4/15
板規6.2內加註的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
「Ⅰ累犯紀錄以違反6.2板規公佈日開始計算,7天以下之違規不計。」
因k260第一次違規時 板規6.2尚未施行
且此條規範亦有但書「7天以下之違規不計」
經組務詢問板主群後 確定7天之禁言亦算在「7天以下」
代表第一案即使在板規6.2設置後方違規 亦無法適用累犯加重
因此板主群在合議討論後 認定此案不符合違規累犯要件 故駁回檢舉
根據以上說明 組務方認定板主群駁回檢舉之理由已足夠充分 故裁決維持原判
而申訴第二項的裁決過慢問題 根據申訴人tontontonni的說法
板主群在收到檢舉25天
並在與檢舉人頻繁的書信往來後 才做出檢舉不受理的裁定
據此認為板主群對檢舉的處理不夠迅速積極
板主群確實曾自承這部分有待改善
但由於OnePiece板規中未有限制檢舉案的處理時程
加上這段期間內板主群亦有在正常進行板務公告
難認板主群有刻意拖延此一個案之意圖
因此在此不對其做出具體處置
關於檢舉處理時程問題
組務方會再與板主群商討如何改進 以維護板眾權益
作者: tontontonni (只有眼淚是真的)   2019-11-21 23:18:00
kid小組長,你完全弄錯了1.我所謂累犯不是指4月的那個7天,我也已經回文說明了,我重說一次5月14日 (6.2板規)g8g89g8 30天k260 180天g8=k260所以g8 的30天已達累犯計算標準,是要計入k260的累犯g8的水桶天數要等於k2602 板主群拖延25天, 站內信也超過10天才回,甚至有的板主不回信,還算可以噢?另外,請問為何我不能回文?回文的功能被限制了嗎?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9-11-22 13:45:00
你自己在這個板都可以拖延檢舉/申訴案這麼久,說要改進之前先從你自己開始改進吧
作者: tontontonni (只有眼淚是真的)   2019-11-22 14:55:00
海賊板規沒有規定處理日程,可是群組規有啊2.權力義務與相關規範#1 本組所有板務、組務人員有必要參照板務部所列之看板內容明確了解自身的義務與權力勿因新上任而忽視既有之規範,恣意妄為,違者將視情況論處。有不良情節者,初次以警告並限期自動修正。====另外他們不是第一次了這樣延誤板務了之前Jaybrian就有申訴記寄檢舉信給ygg石沉大海的,拖到最後也是要來這邊申訴===另外你說的「加上這段期間內板主群亦有在正常進行板務公告難認板主群有刻意拖延此一個案之意圖」↑↑這反而是刻意延誤這個檢舉案的證明,因為我是10月25日的檢舉,而cabokino在11月12日的水桶公告,處理的都是我之後的違規案件,甚至他們駁回alahuagua也是10月30日的檢舉,也還是比我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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