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立委:應重罰製販、持有兒少性影像加害人

作者: comp2468 (ilikemiku)   2024-04-10 08:51:01
※ 引述《PealRay (PealRay)》之銘言:
: 製販、持有兒少性影像都是加害者,立委提案修法重罰
: 立委林月琴表示,應重罰製造、販售、持有者;黃珊珊則主張,犯罪刑度應訂立不同量刑
: 標準,散布愈多、量刑愈重。
: 范雲也表示任何形式的未成年性私密影像都是違法且不可容忍,她將提案修法,購買兒少
: 性私密影像就是加害者。
: 吳沛憶評估,加重處罰購買未成年性影像的行為,社會有相當共識,呼籲衛福部積極回應
: 社會期待、打擊性剝削犯罪。
: 黃捷表示她已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提出修法草案,內容包括下載
: 、持有或偷拍非法兒少性私密影像者要加重罰則、要接受身心治療,下載也算是犯罪行為
: 等。
: https://pse.is/5sc2pt
: 支持保護真人兒少,但上述措施麻煩先排除二次元虛擬兒少,謝謝。
:
作者: skyofme (天空人)   2024-04-10 09:01:00
因為恐因兒少性相關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恥行為的素描、繪畫、漫畫等色情圖像產生侵害兒少的可能性
作者: G8PIG (基八豬)   2024-04-10 09:03:00
作者: xyxhy (NH5)   2024-04-10 09:07:00
以後想吃牢飯簡單多了
作者: comp2468 (ilikemiku)   2024-04-10 09:12:00
一樓,單純產生可能性不在性剝削範圍裡
作者: astrayzip   2024-04-10 09:13:00
有沒有可能是故意弄成模糊的好操作
作者: dukemon (dukemon)   2024-04-10 09:14:00
麻煩的就是「可能性」這塊被寫在立法理由裡面,結果就被法官拿來判人入罪
作者: yellowhow (┴─┴~\( ̄□ ̄#)\)   2024-04-10 09:15:00
規定不嚴謹然後說先求有再求好,然後就看你運氣了抽到正常法官就沒事,抽到不好的就有事
作者: dukemon (dukemon)   2024-04-10 09:17:00
另外性相關及客觀上這一塊就先前板上拿當時會議紀錄來看,是司法院那邊請立委加進去的
作者: comp2468 (ilikemiku)   2024-04-10 09:18:00
我剛發現我腦殘了,第二條的頓號應該是 少年之(xxx、ooo),這樣看那個頓號就合理多了,只剩下兒少定義的問題意思應該是兒少擦邊球也不給你打
作者: dukemon (dukemon)   2024-04-10 09:20:00
當時也有立委覺得是否會管到無關的範疇,但就不了了之(可能當時沒想到會被衛福部拿來亂搞)
作者: comp2468 (ilikemiku)   2024-04-10 09:22:00
從其他條看明顯不可能包含虛擬圖像就是了...除非立法者想要保護我老婆初音的身心健全發展
作者: yellowhow (┴─┴~\( ̄□ ̄#)\)   2024-04-10 09:23:00
嘛目前看起來是沒有,但後續追加也不是沒有過而且怕的是iWIN一樣照者用,畢竟沒說 不可以
作者: dukemon (dukemon)   2024-04-10 09:29:00
只能說希望他們至少把修法理由修成只管現實事件修法理由如果明確說出適用範圍的話Iwin他們應該也動不了
作者: yellowhow (┴─┴~\( ̄□ ̄#)\)   2024-04-10 09:30:00
沒有寫得很明確的話照樣可以用,反正他們不怕你反告畢竟一般人沒那個閒工夫跟錢去跑法院...
作者: comp2468 (ilikemiku)   2024-04-10 09:31:00
iwin 的問題是,平台接到檢舉沒處理就處罰平台的問題
作者: skyofme (天空人)   2024-04-10 09:42:00
可能性入罪很離譜但他就是把可能性寫進去了
作者: comp2468 (ilikemiku)   2024-04-10 09:51:00
這就是我困惑的點啊,明明其他帶兒少字眼的都不包含虛擬,結果硬要從某部法律裡挑幾個兒少字眼說要包含虛擬還過了...重點這部法其他也不包含虛擬...是不是該弄個法官黑名單之類的東西啊?
作者: Hosimati (星詠み)   2024-04-10 10:19:00
有問題的是,如果有單位這樣亂用法條有沒有辦法救濟有的人覺得直接列一條不含虛擬比較直接暴力,但是現實是立院諸公、司法院等等大家又要針對這條怎麼寫搞上不少
作者: comp2468 (ilikemiku)   2024-04-10 10:21:00
作者: TaiwanFight   2024-04-10 12:37:00
所以現在一堆在帶排除二次元這種假議題然後說什麼加排除有難度 風向就帶起來了明明法律就該明確規定執法對象 該明確限定是人而不是什麼加上排除二次元這種鬼話不用困惑 因為就是故意的 這種轉移真正核心問題是拿手絕活難道殺人罪需要排除二次元嗎 真的會笑死多說一點啦 討論包不包含虛擬也是被帶歪了啦本來就該包含 只是包含的對像得要跟現實人物有關小玉當初如果換臉換初音 下場同今日 我把話全收回
作者: comp2468 (ilikemiku)   2024-04-10 13:21:00
呃,可是真的有判決書法官把二次元加進來啊,然後就這部沒加定義就微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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