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之銘言:
: 我也來補充一下好了
: 請去看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 裁判字號:48 年台上字第 661 號
: 要旨:
: 民法第八十四條所謂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係指為使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特定行為有效,
: 於其行為前表示贊同其行為之意思而言,
: 故此項允許之意思表示,
: 應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與之為法律行為之相對人為之,始生效力。
對於零用錢的標準,可以參考一下這篇#1R3zphJg (C_Chat)
石上 每月5萬
伊井野 每月5萬
藤原 每月15萬
輝夜 錢包裡常備有十萬的現鈔,
持有沒有額度上限的黑卡。
那假如石上爸給錢的時候什麼都沒講,
不管小孩子怎麼花這筆錢,
(也就是說找不到判例所謂的「表示贊同其行為之意思」)
而石上把這5萬塊通通拿去買遊戲點數,
難道84條就不成立嗎?
再者
如果今天父母買主魔鋼彈給小孩,
然後跟小孩說「這主魔鋼彈是你的,要好好愛惜」
符合84條的「得處分之財產」
小孩看到鐵血結局崩潰拿去送同學,
父母知道之後說「你怎麼可以送同學!?」
然後跑去跟那同學說
「最高法院說要有表示贊同其行為之意思」
「我雖然說鋼彈是小孩的,但沒有同意小孩把玩具送你喔」
然後把玩具要回來,這樣合理嗎?
說到底最高法院的意思只是
「父母如果給財產處分權之前有講給這財產要幹嘛,
那就只能在父母指定的用途內有行為能力」
那如果輝夜爸給輝夜黑卡卻沒有指定用途呢?
輝夜可以跑去買房子嗎?
「依最高法院判例,輝夜爸沒說可以買房子,所以不適用84條」
「四宮輝夜身為四大財團的千金,連買個房子的錢都不能獨立處分嗎?」
就看法官跟律師怎麼嘴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