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之銘言:
: ※ 引述《lucifier (lucifier)》之銘言:
: : │ ───限定─財產處分(84條)───有效
: 我也來補充一下好了
: 請去看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 裁判字號:48 年台上字第 661 號
: 要旨:
: 民法第八十四條所謂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係指為使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特定行為有效,
: 於其行為前表示贊同其行為之意思而言,
: 故此項允許之意思表示,
: 應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與之為法律行為之相對人為之,始生效力。
: 今天如果你要小孩子是拿他的零用金而主張84條可用
: 那要先證明這筆零用金是出自於法定代理人允許小孩子進行特定行為(用一萬塊買遊戲點數)
: 這又回到甚麼? 回到我一直強調的"請問獲得法代允許了沒有"
: 而身為無辜的第三人則又回到
: 外觀上第三人能預見
: 「九歲小孩子父母同意他拿一萬多元去買點數」的預見可能性及範圍
: 我不曉得為啥一直跳針護航 ,認為只要是零用錢就可以隨意花用處分的心理是甚麼
: 難道身為店員從來都沒懷疑過這九歲小孩拿一萬塊他有能力自行運用這件事情嗎?
: 就算是拿去喝茶,我相信老鴇也會問"弟弟你媽媽有同意嗎"吧
: 怎麼今天變成因為九歲小孩只是花自己的零用金去買點卡就好像一切天經地義了?
看到限制行為能力激起我國小國中時的回憶
除了認為這是一種剝奪小孩、青少年權利的資格認定以外
以前就很懷疑,限制行為能力的準則在哪裡
一開始在公民課本上讀到時
我真的很懷疑是不是其實我買個午餐或去九成九買個文具都要跟雙親報備
尤其我很少去買文具,買飯還能當成默認,但是很少去買文具的話還真的難認定
有段時間我心靈上真的是覺得很不自由,儘管文具照買
後來就沒在意這件事情,最後就不了了之了
話又說回來,如果父母明確給小孩定義,零用錢是可以自己想花在哪就花在哪的
而且口頭契約,包含默認照法律來看是必須算數的
那這不代表已經授意小孩能夠任意使用這筆財產了嗎?
那使用這筆財產進行的任何交易,應該視為已經獲得授權才對
(非法的話,自然有別的法律會來處理)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9-05-14 16:30:00
食衣住行
作者:
tgyhum (vinc)
2019-05-14 16:34:00小孩其實不具有完全的財產處分權所以就算是你的零用錢也不能隨意處置
作者:
jouhouya ( ゜∀。)人(゜∀。 )
2019-05-14 16:35:00簡單來說你媽只是把她的錢放在衣服口袋,而那件衣服剛好在你身上而已那是你媽的錢
通常標準是依他年齡等,為日常生活所必須的就會允許,而這案子買1萬根本不可能會通過這項檢驗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9-05-14 16:47:00
所以其他條文有說可以“得撤銷”阿 只要法定代理人有意見可以撤銷問題契約又不只有處分小孩零用錢 現在小孩很精明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9-05-14 16:49:00
改天拿什麼東西亂抵押亂貸款 只是為了買ps5XD
作者:
emptie ([ ])
2019-05-14 16:54:00看價格吧 但好像真的沒個準…
法律本身就問題一堆,還一堆人討論法條討論的很開心XD
我非常建議寫這篇文的仔細想想生活用品跟遊戲點數差在哪裡
我想表明的意思是,他沒明確定義,真的可以違背常識來解釋
作者:
foxey (痴呆小咖)
2019-05-14 17:45:00別這麼說 對西洽不少人來說點數是日常生活必需品耶我必須自承因為沒法用台帳課金我還特別去弄出日帳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