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 第一篇第三章23~28

作者: stockeye (stockeye)   2021-08-26 23: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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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 第一篇第三章23~28
論文二十三:若謂果色量德合故,非粗似粗,色根所取,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
粗德合,或應極微亦粗德合,如粗果色處無別故。若謂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粗
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此果還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既多分成,應非實有,
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講解:如果你們說這粗果色本來非粗,是因為許多極微和合之故,所以由本來不是粗色,
而變成似是粗色,能為眼根所見所取。此理不然,因為你們所執的粗果色,既同一個本因
極微一樣渺小,就應當像極微一樣沒有粗德和合。再不然,就應當極微也和粗果色一樣是
粗德和合,好像粗果色一樣,因為極微和粗果色之體相涉入,並沒有兩個處所的分別之故

假如你們說,果的粗色普遍的存在於自己的本因極微上,因為本因極微不止一個,而是許
多個體的聚積之故,所以名之為粗。那麼這個果色的體應當也不是一個,就如所在的本因
極微一樣,各住各的位子。如果這樣,這果色還不能成其為粗,因為粗色既然同極微一樣
,那當然就不是眼根之所能見了。
執極微實常的外道,又復轉救曰:本因極微雖眾多和合也不成粗,而果色則否,合使成粗
,即是實有。唯識家再破曰:設若和合多分的果成為粗色的話,那麼,和合多分的本因極
微,也應當不成為細,足可構成眼根所見的粗境,那還要粗果色做什麼?既然果是多分和
合所成的粗色,就應當不是實有。如此,你們前曾執著果色不越因量,現在又執粗果是多
分合成,這豈不是前後矛盾嗎?
論文二十四: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
入鎔銅,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又粗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
一切,彼此一故彼應如此。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虛妄計
度。
講解:再說,粗色的果,和細色的本因極微,既然都是有質礙的東西,就應當像兩粒極微
一樣,不在同一處所,怎麼說是多分合成呢?若再詭辯的說:果和因的體雖是二,但能互
相受人,果色能容受本因極微,本因極微也能容受果色,好像沙能納受水,藥汁可以用以
鎔入銅一樣。試問誰會承認這沙銅的體能受水、藥的謬論呢?當知水藥只能入二粒沙銅極
微的空隙裏,不能入一粒沙銅極微之體。所以當沙受水時,二沙應即分離,銅受藥時,應
即變質。離則非一,變則非常。果色和極微互相受入,也是非一非常。
假如說,粗色果其體整個是一,那麼隨便得到那一分時,應該得到了一切分。因為你們執
著彼此是一體之故,得此也應如得彼。你們讚不贊成這種說法呢?如果不讚成,那就違背
了粗果色體是一的道理。如果贊成,便與世間彼此非一的事實相違。所以你們所說的實法
,無論是許與不許,都不能夠成立,不過是隨著虛妄情執的計度而已。
論文二十五: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
,如數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違三德我
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講解:古代印度的外道有九十六種之多,不僅上文所破的十三種,即數論派,便有十八部
之多。然而外道的種類雖多,究其所執的實有實法,歸納起來不過四種。第一種是數論外
道。數論外道執二十五諦中的大等二十三諦,是所生的「有法」,第一個冥諦是能生之性
,這能生和所生之體,決定是一。論主認為此說沒有道理,因為不可說一切法都是「有」
性,如果一切法都是有性,那一切法豈不都同有性一樣,沒有差別的法體了嗎?這不但違
背其自教三德(薩埵、剌闍、答摩),及「我」等二十三法體相各異的宗旨,而且也違背
了世間共許諸法差別的事實。再者,如果色等即是色等之性,那就沒有青、黃、赤、白等
的分別了。
論文二十六: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
非有性故,如已滅無,體不可得,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等,非
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講解:前面說的所生之法和能生之性是一,論主已予破斥。又有勝論師執六句義中的有句
是能生的「有等性」,其餘實等五句是所生的「有法」,有法與有等性的體決定不同。論
主仍斥為非理,因為不可執著一切法沒有能生的性,若執一切法沒有能生的性,當然也就
沒有依之所生之法,這豈不是像已竟消滅了的東西,連體性都沒有了嗎?這不但違背你們
自教實、德、業等非無自體的宗旨,而且也違背了世間現見的所有一切。又如果色等沒有
色等的有性,那就應當像聲、香、味一樣,不是眼根所能緣之境。
論文二十七: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
一異過故,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體同,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或應一異,是
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講解:論文中的「如無慚等」,無慚指的是無慚外道,就是耆那教,為公元前六至五世紀
間,尼乾陀若提子所創立。因該教信徒修裸體苦行,不知羞慚,故佛教毀之為無慚。無慚
外道所執的,是一切法體的共相為「有等性」,一一法體的別相為「有法」。共相是一:
別相是異,像無慚外道。此等執著也沒有道理,你若執一,即同前數論等執一的過失一樣
;若執異,即同前勝論等執異的過失一樣,一不是異,異也不是一:這二相既然相違,體
也應當有別。否則,你這一異同體的二相,就互相抵消都不能成立了。所以不可執著一切
法都是同一個體,或者說一也是假、說異也是假,你們一定執為實法,這道理定然不成。
論文二十八: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
同異一故。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執。亦遮亦表
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又非一異,違世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
實有,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講解:論文中的「如邪命等」,邪命指的是邪命外道,創始人相傳是六師外道之一的末伽
梨俱舍梨子,他否認因果報應,自稱正命(正當的生活),佛教斥之為邪命外道。邪命外
道所執的,法和性既不是一,也不是異。
論主斥此也無道理,因為非一就是異,非異就是一,非一非異的執著,同前面所破三家一
異的過失是一樣的。試問這非一非異的話,是遮遣之詞呢?還是表顯之詞呢?設若是表顯
,就不應當雙非,設若是遮遣,應當沒有所執。若既遮又表,就應當是二相互違,非表非
遮,就成為無意義的戲論了。
同時,世間人所知道的,不是一,就是異。現在你說既不是一,又不是異,這就犯了世間
相違過。一異俱非,也與自宗相違背。所以他們所說的話,由於上述原因,你們主張非一
非異的話,完全是矯詐詭辯,苟且避過之詞,凡是有智慧的人,不要謬許他們說的是離言
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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