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響應阻止宗教法立案

作者: datoguo (大頭仔)   2017-07-25 13:45:17
※ 引述《hiuri (Kirsty)》之銘言:
: 以下提供沈惠珠律師的分析提供參考。
: 1. 現況是:
: 還沒登記的寺廟想成為有登記的寺廟,
: 但因為不合政府的嚴苛規定條件,
: 而不能登記。
: 完全不是他們不想登記讓政府管不到。
: 其實他們根本就希望信眾的功德款
: 都能開立合法的收據,
: 請看內政部為何要訂立宗教團體法的簡報,
: 就可以真相大白。
其實我個人認為《宗教團體法》也有缺點,有利有弊,可以討論。
但是用扭曲、散播不實資訊的方式來達到反對目的,很不可取。
例如法藏法師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Y0kk6bWjE0
影片內容不實。草案並未禁止未登記宗教法人者弘法,只是主管機關會列冊輔導,
但這可不是禁止的意思。
而且草案是不管法師個人供養的。
這些內政部講義都寫的很清楚。
老是有人拿第五十七條瞎扯草案不許個人弘法。
草案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七條
個人或非依法登記之團體,有經常性藉宗教信仰名義,
對外從事宗教活動之事實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列冊輔導。
前項輔導,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訂)定自治法規辦理之。

針對這一條,座談會記錄也有人詢問:

(二)宗教團體法的對象是團體,但第57條為什麼對於個人這樣的宗教人士,
也授權自治法規可以來裁罰,像很多法師都是個人在外面自己說法,
將來也會因為這個法規而被行政罰,那懲罰的內容又是什麼?

內政部答覆:

(二)草案第57條對於個人或非依法登記之團體,有經常性藉宗教信仰名義,
對外從事宗教活動之事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冊輔導,
如其行為有違反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令,
則會移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因此法師個人有經常性對外講經說法,基於宗教信仰自由,政府應予尊重,
一旦其行為如有違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令
(例如噪音管制法、空氣污染法......等),
則移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草案可沒有說個人不能弘法,還是可以,只是要列冊輔導,
當然如果你聲音太大違反噪音管制法、製造空氣污染違反空污法,
那當然會有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簡單說,個人還是可以弘法,
你只要不要違反其他法令(各地方政府自治法令)就好。
你如果是只有自己一個人,不加入宗教法人,
還是可以弘法,
那就是注意不要違反其他法令就好,例如各地方政府自治法令。
就好像你一個人,不是公司,一樣可以做生意、賺錢,
不要違反其他法令就好。
而且列冊輔導也不是禁止的意思。
很多法令也都有列冊輔導,例如遊民相關自治法令也有。
但那可不是說就不能有遊民,還是可以,只是列冊方便有需要時提供協助。
每一部法案都有其規範對象,
警察機關管犯罪,其列冊輔導就是治安人口。
管遊民的法令,其列冊輔導對象就是遊民。
宗教團體法只是行政規章罷了,其列冊輔導對象就是協助宗教團體行政事務。
唉,內政部有寫一篇《針對部分教界人士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疑慮之澄清》,看看好嗎?
.PPT 檔案:
https://goo.gl/hGK7g7
.DOCX 檔案:
https://goo.gl/dTDTV6
參考網站:
http://www.moi.gov.tw/dca/01news_001.aspx?sn=12437
看看好嗎?
你文章很多不實資訊,都有澄清到。
說真的,回這一系列扭曲文章挺累的,這根本是識不識字的問題。
再來,針對你文中不實資訊,回覆如下。
1.
你說:

: 現況是:
: 還沒登記的寺廟想成為有登記的寺廟,
: 但因為不合政府的嚴苛規定條件,
: 而不能登記。
: 完全不是他們不想登記讓政府管不到。
: 其實他們根本就希望信眾的功德款
: 都能開立合法的收據,
: 請看內政部為何要訂立宗教團體法的簡報,
: 就可以真相大白。

現況是:目前宗教團體型態大多只有「財團法人」、「寺廟」與「社會團體」三種,
也正因為只有這三種,
而寺廟的登記主要是依據《監督寺廟條例》,
可是這個條例有違憲爭議,所以才會立《宗教團體法》,
「於現行以財產為集合之財團及以人為集合之社會團體外,
創設兼具人與財產之宗教法人」,
這在內政部《宗教團體法》總說明就說明的很清楚。
再來,你說嚴苛規定條件,根本是瞎扯。
目前寺廟有不能登記嗎?有嗎?
目前寺廟的登記,依據的就是《監督寺廟條例》,還是可以登記啊。
只是這個條例有違憲爭議,所以才會立《宗教團體法》,
提供除了財團法人、社會團體之外的宗教法人選擇。
現在寺廟可以登記啊,你要不要去問清楚。
你說嚴苛,現有法令哪一條嚴苛,你說說看?那一條?
你說:「其實他們根本就希望信眾的功德款,都能開立合法的收據」,
你在說什麼?目前就能開了啊。難道你不知道目前寺廟捐款收據可以抵稅嗎?
你說:「請看內政部為何要訂立宗教團體法的簡報,就可以真相大白。」,
我也這麼覺得,內政部簡報很清楚,讓大家看看。
2.
你說:

: 寺廟不怕財務公開,
: 怕的是被綁架來搶寺廟,
: 政府能夠保護到所有
: 幾萬座寺廟的人身跟財產安全嗎?
: 這樣財務公開之後,
: 可能被勒索、被綁架的後果,
: 算是保障寺廟、保障信眾的師父跟道場嗎?

你在說啥?你真的有看草案嗎?事實上可以不公開的,沒有你說的問題。
先澄清,
草案所謂財務透明,可不是什麼都要公開,事實上它是有條件與範圍的,
所謂透明,
主要是指向主管主管機關備查、以及提供組織內部成員閱覽。
請搞清楚涉及所謂公開的部份,主要是《宗教團體法》草案第 25 條,
但也不是什麼都要公開,而且給你特例:

第二十五條 宗教法人辦理宗教活動對外募集財物,
其收支報告與提供宗教活動款項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額或內容清冊,
應於該次宗教活動結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選擇下列公開徵信方式之ㄧ為之,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刊登於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
二、刊登於新聞紙。
三、陳列於第六條規定之場所,提供查詢。
前項提供宗教活動款項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額或內容清冊,
提供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
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宗教法人運作,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公開。

它的說明如下:
「二、第二項明定關於提供宗教活動款項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額或內容清冊,
倘提供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 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宗教法人運作,
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予公開。」
其實目前大部份山頭道場、宮廟公佈捐款收支情況,早已行之有年了,
大部份更是大方刊在刊物最後面。
這一條只是把現有大部份山頭道場、宮廟作法法制化而已。
如果捐款都有妥善運用,行的正坐得端,有什麼好怕的?
很多山頭道場、宮廟也大方在自己刊物公佈捐款收支情況,也活的好好的。
第 25 條給你 3 個選擇,
其中第 3 選擇規範收支報告陳列於第 6 條所規範之場所,
如果真的有去看第 6 條,所謂場所是負責人自行指定,它說明很明確是在說:

明定宗教法人運作之登記文件、財產管理及組織運作等重要文件,
應置放於主事務所或負責人指定之場所保存,
當有職務交接、宗教法人合併、解散或其他爭議等情事,
作為憑辦佐證、釐清權責及定爭止紛之依據。

也就是要你自己找個場所保存收支文件備查而已,
而且所謂場所還是由負責人自行指定(這已是不公開了)。
而且,第 25 條也很明確規範如果不方便,也可以不公開。
注意:《宗教團體法》第 25 條非常明確明訂也可以不公開。
針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第 25 條,目前草案是這樣規範的,要分成 2 種情況討論:
(注意:是草案,也就是還在研擬與座談溝通階段,未來還會再修改)
(1)
如果你是「捐獻」(也就是第 25 條的情況),也就是辨理募集財物、勸募活動,
那事後要公開,方式有 3 種,在此就不再贅述。
而且其實這 3 種,特別是第 1 種,目前老早行之有年了,
現行山頭道場、宮廟就是採取將捐款收支印於刊物後面公開的作法。
第 25 條規範的活動捐款收支本來就要公開,就算是慈善團體勸募活動也一樣,
事後要公告捐款明細,這是現有法規就有規範的,例如公益勸募條例。
(另可以參考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說明: https://goo.gl/mXiLVa )
現行法規本來就有規定捐款、勸募活動,事後要公開明細。
但是宗教團體法第 25 條也有給你特例,
如果你不想公開,那就是要去報備。
因此根本沒有這篇文章誤導的問題。
(2)
如果你是營利收入(例如納骨塔以及功德箱),或其他各種宗教服務收入,
那麼要納入財務報告。而這種財務報告,是可以不用公開的,注意:
可以不用公開。
可以不用公開。
可以不用公開。
但是要報主管機關備查,以及可以提供內部組織成員瀏覽。
請參考第 23 條規定:

第二十三條 宗教法人應於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檢具年度財務報告,
報主管機關備查。
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財務報告,宗教法人應置放於第六條規定之場所,
提供該宗教法人各類組織成員閱覽。宗教法人除因保管年限屆至,
或有法令規定事由外,不得拒絕。第一項財務報告之格式與內容,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你只要事後做好會計、財務報告,給主管機關備查。
以及提供內部組織成員閱覽。
不用公開。
不用公開。
不用公開。
因此根本沒有這篇文章誤導的問題。
第 25 條可不是說什麼都要公開,不要被誤導了。
它只是規範捐款收入(也就是有辨理募集財物、勸募活動)的部份而已。
要特別注意:
這裡的收入,不包含給宗教師個人的供養金。
也就是說,給宗教師個人的供養金,可以不用列入財務報告,不用公開。
這對宗教師的生活、日用、傳教,根本不會有問題。
草案針對的是法人,而非個人,
公開的部份是法人的財務,而非個人財務。
而且所謂公開也不是完全公開,甚至也可以不公開。
再說一次:個人財務不用公開。
事實上,外人要知道財務是有困難度的。
再來,你說:

這樣財務公開之後,
可能被勒索、被綁架的後果,
算是保障寺廟、保障信眾的師父跟道場嗎?

按照你這邏輯,那麼上市公司大老闆因為有可能會被綁架,
所以上市公司財報也不用公開了,你這種說法根本是因噎廢食。
更何況《宗教團體法》草案明確給你特例不用公開。
PS:話說出家眾有不捉金銀戒,本來就不該有個人財產。
而且草案也沒管個人財產如何。
哪來公開個人財產問題。
3.
你說:

: 宗教團體法草案明白規定
: 『財務報表要事先查核』,
: 如果不是政府認定的支出,
: 財務報表就不能備查,
: 什麼是政府認定可以支出的標準?
: 政府還沒有說明白,
: 修行人不是為作帳來修行的。

假議題。你說「財務報表要事先查核」,
哪一條?舉出來?
哪一條?舉出來?
哪一條?舉出來?
你說不是政府認定就不能備查,
哪一條?舉出來?
修行人當然不是為作帳來修行,但是如果連信財都管理不好,也挺好笑的。
再說如果整個道場沒有人會會計,也可以請會計事務所幫忙,費用並沒有很高,
一年也只有一兩次。
誰告訴你要把時間都花在會計上。
你拿作帳耗時來說嘴,根本不能作為反對理由。
你說:
「什麼是政府認定可以支出的標準?政府還沒有說明白,」
宗教團體法的目的是組織登記等行政規範,只是叫你:
(1) 如果你有辨捐款活動,那事後要透明。但是如果你不方便公開也沒關係。
(2) 每年財務報告要做好,然後備查。財務報告不用公開,但要可以提供內部閱覽。
請搞清楚,它並不干涉你收入與支出是什麼。
如果有涉及到侵佔等非法問題,那是另有現行相關法令規範。
而且那一部份也是要走司法程序,不是政府想怎麼認定就怎麼認定。
另外,收入與支出等會計項目,約定俗成本來就有會計學定義。
會計項目就那些。
你到底在瞎扯什麼?
4.
你說:

: 十幾年來,五進立法院的宗教團體法,
: 為什麼都沒過?是經由宗教界的努力所擋下的。
: 那時不在台灣、年紀小的修行人不知道,
: 那是多悲壯的立法歷程,
: 都是喊出違憲的聲音,
: 這一次也完全相同的主張,
: 完全沒有不同,
: 網路都可以查到很多報導文章與法律論文。

事實上宗教界分成正反兩派,除了中台外,其他山頭是支持的喔。
當初除了中台惟覺和尚明確強烈反彈外,
星雲大師與聖嚴法師其實是支持宗教團體法的。
事實上當初訂定時,本來就有參考過山頭老大的意見。
法鼓山聖嚴法師之前更是表態支持。
而且星雲法師更狠,他是希望連宗教住持資格都要管 XD
參考:
《星雲大師:應立宗教法,不依國法,佛法難立》:
https://goo.gl/g5crgZ

星雲大師也對內政部擬定的宗教法草案提出幾點主張:
第一、寺廟住持身分應該受資格限制,
包括須有相關的宗教學院研修的學識證明,
或受宗教團體或寺廟諸山長老的認證才算數。
第二、寺廟財產為寺廟所有,不得為住持的俗家眷屬所有,
繼任的出家弟子應該有合法的繼承資格。
第三、只有「宗教士」(神職人員)資格人士,才能參與宗教信徒大會。
第四、寺廟納骨塔收入,不同於經營商業者,只要用於公益,可以不必繳稅。
第五、尤其宗教人士犯法,適用一般法令,不須在宗教法人法中另訂罰則。
第六、寺廟的住持之外,不須另設管理人,以免一個寺院兩個頭,引起爭端。

《星雲:宗教法簡單就好》:
https://udn.com/news/story/11331/2597794

星雲表示,宗教本身有它自己的律法、戒法,
政府只要對社會世俗上的財務、稅法、建築、宗教師資格認定、寺廟住持升等,
給予一點規範就好;
其他弘法的、傳教的、靈修的活動,政治就尊重『僧事僧決』,
由教界自己制定的儀規來解決就好。」
注意:其所言「其他弘法的、傳教的、靈修的活動」,
事實上宗教團體法是不管的。
《法鼓山支持宗教團體法草案》:
https://www.ddm.org.tw/maze/139/1-2.htm
嗯,是真的很悲壯。
嗯,是真的很悲壯。
嗯,是真的很悲壯。
再來,哪裡違憲?你要不要說說看?
說宗教團體法違憲有點莫名其妙。
釋字第 490 號:
「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
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
釋字第 573 號:
「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
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注意,第 573 號釋憲說國家不是不能以法律規範管理、處理財產,
只是要符合比例原則。
而 573 釋憲正是因為舊法《監督寺廟條例》過去不符合比例,
所以才會有 573 號釋憲。
它指的可不是新版《宗教團體法》。
憲法宗教自由保障宗教之教義、精神、儀式等自由,
但是如組織方式、財務等仍要受法律規範,
可不是可以讓你拿著相對宗教自由當幌子,瞎扯絕對自由。
即使政府基於管理、監督或防弊角度,要求宗教團體進行公開徵信、財務透明,
都是一種責信的表現。而這樣責信是可以促進公共利益的。
何況《宗教團體法》給你特例,讓你可以不用公開,
只是要你先去報備(針對你第 2 點誤導的回覆,你看懂了嗎?)。
再說,有沒有違憲不是你我他在這裡嘴砲說了算,而是大法官說了算。
5.
你說:

: 105年民進黨執政將國民黨104提出的法案撤回,
: 105年12月辦理3場全國北、中、南三區座談會,
: 所拿出的版本,除了少掉財務公開、法會收支
: 必須會後30天報備公開的一條條文外,
: 其他全部延用國民黨的版本,
: 會中也宣布立法的時程是 今年1月準備送立法院,
: 沒參加的人完全被蒙在鼓裡。

很高興你點出了一個事實:目前草案其實就是照抄國民黨版本。
於是這牽涉到一個問題:
宗教團體法議題在 KMT 時代就有在談了,
甚至現在草案其實大部份還是抄 KMT 政府的,
可是為什麼 KMT 執政時沒什麼人理,也沒引起巨大反對聲浪?
反而現在引起一堆佛教團體串聯反對?
答案很簡單:
執政黨顏色不對。
本來台灣佛教界就是深藍傾向,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
甚至老早被共產黨滲透了。
佛教師也會在傳教過程灌輸深藍思想,甚至拑制信徒政治思想,
有些佛教師還灌輸支那比較好、比較進步、鼓吹統一的思想
(這裡就不再點名某些法師公開說習近平是菩薩)。
而佛教信徒本來就盲信比較多,
大多也只會佛教師說啥就信啥,盲信權威,
沒什麼思辯能力、只會人云亦云,
老一輩佛教徒特別明顯。
這些深藍傾向佛教團體只是趁機反 DPP 而已,
以及有紅色傾向的佛教團體也順勢反對,
讓中共看到他們是反 DPP 的,以此表示忠誠。
以前阿扁執政,佛教團體大多都嘛在反對與唱衰,換馬英九執政就萬事 OK ,
現在蔡英文執政,當然要出來反對。
如果今天是 KMT 執政,推行一模一樣的法案,
我相信這些佛教團體聲音就會非常小了。
法藏法師不惜用扭曲的方式出名,碰巧現在是 DPP 執政,顏色不對,
於是一堆本來深藍、深紫傾向佛教團體趁機反對而已。
為了反對政敵,扭曲在所不惜。
不過他的目的達到了,恭喜 ^^
而且最好宗教團體法財務規範會這麼容易造成法難,
那麼那些嚴格奉行不捉金銀戒的南傳佛教僧伽怎麼辨。
同樣草案在 KMT 時代不出聲,現在跳出來反對,政治顏色不對而已。
6.
你說:

: 現在出來喊違憲的宗教人士,
: 如果不算第一線的人,
: 什麼叫第一線的人?
: 宗教有分階級嗎?
: 尤其是佛教,中國佛教會、台灣省佛教會
: 都已經連署反對,他們都是第一線的人。

宗教不分階級,但有分政治顏色。例如:
《淨空法師:習近平主席是菩薩再來,再來人,菩薩化身》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PJsAHULaHQ
再來,你想知道「中國佛教會」歷史背景嗎? Wiki 介紹:

中國佛教會(英語:Buddhist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縮寫:BAROC,簡稱中佛會),
是一個於1911年成立於中國北京的佛教宗教組織,原名『中華佛教總會』,
1928年改名為『中國佛教協會』,1929年再度易名為『中國佛教會』。
1949年總部遷往台灣後復會,
在黨國體制支持下進行全台僧侶、寺院、信徒的登記,
將各鄉村寺院、僧侶、居士納入其各縣市支會管轄。
1953年起,每年選擇一座佛寺主辦的三壇大戒的傳戒活動,
改變日本佛教『肉食帶妻』的遺風。
只有經由中佛會的受戒儀式,才能成為合法的僧侶、才能居住或住持寺院。
中國佛教會在戒嚴體制下是台灣佛教的最高組織,配合政府政令宣傳佛法,
透過『監督寺廟條例』迫使台灣佛教納入其管轄,壓制齋教、一貫道等宗教團體。
1950年代。部分僧團推動「神佛分離』,排斥融合佛、道的民間信仰。
近年來,隨著台灣法鼓山、中台山、佛光山、慈濟(四大山頭)等大寺院的興起,
該會在台灣的影響減弱不少。

中國佛教會歷史可是帶有國民黨政治目的的泛藍宗教團體。
宗教團體法議題在 KMT 時代就有在談了,
甚至現在草案其實大部份還是抄 KMT 政府的,
可是為什麼 KMT 執政時沒什麼人理,也沒引起巨大反對聲浪?
反而現在引起一堆佛教團體串聯反對?
答案很簡單:
執政黨顏色不對。
執政黨顏色不對。
執政黨顏色不對。
同樣草案在 KMT 時代不出聲,現在跳出來反對,政治顏色不對而已。
不然你說說看,同樣草案,在 KMT 時代佛教人士也有參與,當時沒人有意見,
怎麼換了執政黨,就如雨後春荀冒出?
本系列文章第一篇發佈連署的時間點,
正好也是很多佛教朋友 LINE 訊息瘋狂收到宗教團體法要三讀通過的謠言時間點,
這些謠言,被泛藍廣為流傳,
而且也被指出有中共統戰在背後主導: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137775
同樣法案, KMT 時代就有在談了,甚至還進過一讀,
有些佛教團體仍沒有聲音(別說他們不知道這草案存在);
但到了 DPP 時代卻如雨後春筍冒出來。
這樣的雙重標準,令人不得不懷疑沒有政治動機在。
7.
你說:

: 58條規定,現在草案版本是57條,
: 那是規定要來管沒有登記的宗教團體和『個人』,
: 但是管什麼?
: 管燒香燒紙錢要移給另外的主管機關罰錢,
: 不是管他有沒有開收據、財務公開、作帳。
: 大家關心的事,
: 合法要管,不合法的管不到,
: 這樣規定做什麼?
: 自己一個人弘法的要列冊輔導,不知道要輔導什麼?

你都不知道要輔導什麼?那還能反對一個你不知道的東西,很不簡單。
你說:
「不是管他有沒有開收據、財務公開、作帳」
草案當然不是在第 57 條管,而是在其他條文有規範。
你真的有看過草案嗎?
───我是分隔線───
提一下,
你不想當宗教法人,也可以不登記。只是改發「寺院、宮廟證」而已。
座談會有人問:

(二)無辦理登記為宗教法人,而改發『寺院、宮廟證』一節,
其證書有效期限有規定嗎?亦或無限制?是永續運行的。

內政部回答:

(二)未來登記有案之寺廟若依宗教團體法改領『寺院、宮廟證』,
又宗教團體法對『寺院、宮廟證』無規定有效期限。

內政部宗教團體法人法講義 PDF 第 21 頁也有說明:

宗教團體法所謂『寺院、宮廟』,
係指於該法施行前登記有案之正式登記或補辦登記之寺廟,
因監督寺廟條例配合本法施行後3年內廢止,
其未能於期限內成為宗教法人,
則改領『寺院、宮廟』證。

你不成為宗教法人,就領寺院、宮廟證,
還是可以生存啦。
還是可以生存啦。
還是可以生存啦。
個人弘法也沒問題,注意不要違反各縣市其他法令就好了。
最後,
要反對沒關係,本來就有言論與表達反對意見自由,
其實我也認為這草案有很多問題,可以討論與改進,
但不是用扭曲、散播不實資訊的方式瞎扯草案內容。
: 2.寺廟不怕財務公開,
: 怕的是被綁架來搶寺廟,
: 政府能夠保護到所有
: 幾萬座寺廟的人身跟財產安全嗎?
: 這樣財務公開之後,
: 可能被勒索、被綁架的後果,
: 算是保障寺廟、保障信眾的師父跟道場嗎?
: 3.宗教團體法草案明白規定
: 「財務報表要事先查核」,
: 如果不是政府認定的支出,
: 財務報表就不能備查,
: 什麼是政府認定可以支出的標準?
: 政府還沒有說明白,
: 修行人不是為作帳來修行的。
: 4.十幾年來,五進立法院的宗教團體法,
: 為什麼都沒過?
: 是經由宗教界的努力所擋下的。
: 那時不在台灣、年紀小的修行人不知道,
: 那是多悲壯的立法歷程,
: 都是喊出違憲的聲音,
: 這一次也完全相同的主張,
: 完全沒有不同,
: 網路都可以查到很多報導文章與法律論文。
: 5.105年民進黨執政將國民黨104提出的法案撤回,
: 105年12月辦理3場全國北、中、南三區座談會,
: 所拿出的版本,
: 除了少掉財務公開、法會收支
: 必須會後30天報備公開的一條條文外,
: 其他全部延用國民黨的版本,
: 會中也宣布立法的時程是
: 今年1月準備送立法院,
: 沒參加的人完全被蒙在鼓裡。
: 6.現在出來喊違憲的宗教人士,
: 如果不算第一線的人,
: 什麼叫第一線的人?
: 宗教有分階級嗎?
: 尤其是佛教,中國佛教會、台灣省佛教會
: 都已經連署反對,他們都是第一線的人。
: 7.58條規定,現在草案版本是57條,
: 那是規定要來管沒有登記的宗教團體和「個人」,
: 但是管什麼?
: 管燒香燒紙錢要移給另外的主管機關罰錢,
: 不是管他有沒有開收據、財務公開、作帳。
: 大家關心的事,
: 合法要管,不合法的管不到,
: 這樣規定做什麼?
: 自己一個人弘法的要列冊輔導,不知道要輔導什麼?
: 8.23場的說明會,
: 拿出來的版本跟去年12月的一模一樣,
: 那麼去年3場說要廣納意見回去修訂的承諾在哪裡?
: 去參加的人都說了廢話嗎?
: 突然又要連開23場,
: 如果開完仍然不納入宗教團體意見修訂
: 就送進立法院,
: 那時候再來反應,
: 不就要跟一例一休、年金、前瞻、同婚等法律一樣,
: 再來上街頭抗爭嗎?
: 沒有這些出來表達聲音的宗教人士
: 不又是跟過去5進5出一樣嗎?
: 9.政府從下週起的座談會全部停辦延後了,
: 最最重要也最正確的是,
: 大家一起踴躍去參加政府的說明座談會,
: 把疑問問清楚、把意見說出來,
: 親自聽聽各方的說法,
: 不要在還不清楚的情況下各自解讀,
: 網路發生錯誤資訊的訊息,
: 就是聽了還是不清楚造成的誤會。
: 要杜絕這個誤會,
: 就要宗教界及護法居士共同參與關心宗教立法的事,
: 不要只聽少數人或是少數所謂專家學者或是政黨立委的說法!
: 關心宗教立法前途就請大家踴躍一起參與弄清楚弄明白!
: #宗教自由
: #拒絕國家機器把黑手伸入宗教
: ※ 引述《datoguo (大頭仔)》之銘言:
: : (....中間恕刪....)
: : 針對會計制度我要補充說明。
: : 我發現反對理由有些是說啥會計很複雜、會造成道場負擔、太過嚴苛之類。
: : 這根本是假議題。
: : 文章說:
: : 「
: : (五)會計制度強制統一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增加宗教團體作帳之財務負擔
: :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為尊重宗教團體之自主權,
: : 似應由其自行決定選擇何種會計原則。
: : 尤其宗教人士多欠缺會計專業素養,其所得原則上享受免稅優惠,
: : 也免除結算申報義務。
: : 因此,應尊重宗教團體之宗教活動收支特性以及習慣,
: : 在一般寺廟,或許應採取簡易會計記帳方式,
: : 採取現金收付制原則,達到相當大規模以上之宗教團體,才要求採取權責發生制。
: : 宗教法人法草案強制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
: :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採權責發生制顯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 : 得採現金收付制(草案第22條)。此一管制規定似過於嚴苛。
: : 」
: : 是這樣嗎?
: : 《宗教團體法》第二十二條:
: : 「
: : 第二十二條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 :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 : 前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宗教法人之會計年度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設置帳簿,
: : 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及憑證;其會計帳簿應保存十年,憑證應保存五年。
: : 宗教法人年度收支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 前項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 」
: : 權責發生制可是會計學基本原則,它是國際公認標準,可以有效防止造假,
: : 也是所得稅法及一些法規規定的團體組織會計基礎。
: : 會計基礎主要就 2 種:權責發生制與現金收付制。
: : 二選一,一點都不複雜。
: : 目前法規所採之會計原則主要也是這 2 種。
: : 簡單說明:
: : 現金收付制:交易事項在收付現金時,才認定交易已發生而入帳,
: : 其收入及費用亦歸屬於收付現金之會計期間。
: : 權責發生制:凡交易發生時,不論是否收付現金,均應列帳,
: : 而其收入與費用亦於交易發生期(而非現金收付期)認列;
: : 換言之,凡當期已發生之收入費用,不論是否已收付現金,均認為是當期之收入費用

: : 如果有確實作好會計,財務金錢流向清清楚楚,根本不會有問題。
: : 哪裡嚴苛了?
: : 拿會計複雜、宗教團體不能負荷為理由反對,
: : 就好像在說因為宗教團體不會作帳,所以不用監督財務流向,
: : 根本就是因噎廢食、本末倒置。
: : 那同樣的邏輯,也可以說會計對於政治人物很複雜,政治人物不會作帳,
: : 所以不用監督財務流向。
: : 一定規模以上,會計基礎使用權責發生制,這是現有法規規定。
: : 例如現行財團法人的會計基礎,就是權責發生制。
: : 老早行之有年了。
: : 人家財團法人宗教團體就可以適應的很好,沒有問題。
: : 有因此發生困難嗎?有因此造成法難嗎?
: : (有不少佛教團體其實是財團法人喔,可是用權責發生制一樣活的好好的)
: : 而一定規模以下,《宗教團體法》第 22 條也很明確讓你可以使用現金收付制。
: : 第 22 條很明確說:
: : 「
: : 第二十二條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 :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 : 」
: : 現金收付制就是記載實際現金的收入與支出。
: : 一般簡單記帳,以及金流不大的情況,用的就是現金收付制。
: : 最基本就是要記好現金收入多少、支出多少,
: : 如果整個道場沒人會會計,大可以請會計事務所幫忙,費用其實不會很貴,
: : 一年也只有一兩次而已。
: : 《宗教團體法》第 22 條明確讓你如果是一定規模以下,可以選擇現金收付制,
: : 只是你要先跟主管機關報備。
: : 第 22 條說明就寫的很清楚:
: : 「
: :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原則採權責發生制,
: : 但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規模以下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 : 現有一定規模以上的財團法人宗教團體會計本來就是用權責發生制,
: : 一定規模以下的本來就是用現金收付制。
: : 這一條是現況的法制化,哪裡會對宗教團體造成困難?會造成嚴苛?
: : 哪裡嚴苛了?
: : 放心,這草案不會滅了佛教。
: : 沒聽過因為帳記清楚而滅的 XD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5 13:49:00
感謝大德為佛教界付出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7-25 14:03:00
等你好久了佛教會反宗教團體法很久了 兩年前也有開過研討會只是現在執政黨顏色不對 導致一堆新警察出來幫腔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5 14:10:00
大概等一下有人又會跳針,捐一百塊,看財報...(都不用依據條文的跳針)
作者: MartinJu (荒謬人生)   2017-07-25 15:59:00
嫌作帳麻煩可以不要收錢啊,不知道是誰的問題
作者: ppt51543 (不要五四三)   2017-07-25 17:06:00
阿彌陀佛
作者: happytiger (54068)   2017-07-25 19:22:00
列冊輔導說不是禁止 那是要輔導他可以傳教?一定是輔導他不能傳教 軟性跟硬性差別在法律位階我也不是宗教人士 當我跟別人說佛法概念的我叫要被政府列冊輔導 板上九成都需要列冊輔導連你也要開始列冊輔導了 好好笑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7-25 21:18:00
為什麼要輔導不能傳教啊,讓自己沒事找事嗎 XDQ17寫列入那條,是因為「宗教輔導」是地方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就有那條。
作者: scarfman (大天使卯月的笑容最棒了)   2017-07-26 01:23:00
推詳盡分析 都說明這麼清楚了 怎麼還有人能不斷跳針?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7 21:38:00
不會禁止 那列冊輔導的作用是什麼? 現在空汙噪音不能罰?
作者: datoguo (大頭仔)   2017-07-28 10:58:00
你瞎扯列冊輔導是在禁止,拿空污法出來講很好笑。你傳法過程如果製造空污,那當然會被罰錢。可這與你扭曲所謂的禁止傳法是兩回事。就算非宗教活動,製造空污也一樣罰錢。請搞清楚,不同法案目的不同,列冊輔導目的當然也不同。宗教團體法的目的是宗教法人的設立與登記,以及行政規章,是故草案列冊輔導是交給地方政府自治規範,也就是宗教輔導,這是地方制度法本來就有的項目。..而宗教團體法的列冊輔導(也就是地方制度法的宗教輔導)是什麼?其實就是輔導登記與統計。你可以看一下內政部民政局定義的宗教輔導好嗎?http://www.moi.gov.tw/dca/02faith_001.aspx它可不是指禁止傳教,不要瞎扯,這很好笑。你可以舉證宗教團體法哪裡明確有禁止兩字?不要一直瞎扯好嗎?也看看人家內政部規範好嗎?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8 11:59:00
希望H大能真的了解人家說什麼而不是完全以錯誤資訊先入為主否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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