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瞎扯列冊輔導是在禁止,拿空污法出來講很好笑。你傳法過程如果製造空污,那當然會被罰錢。可這與你扭曲所謂的禁止傳法是兩回事。就算非宗教活動,製造空污也一樣罰錢。請搞清楚,不同法案目的不同,列冊輔導目的當然也不同。宗教團體法的目的是宗教法人的設立與登記,以及行政規章,是故草案列冊輔導是交給地方政府自治規範,也就是宗教輔導,這是地方制度法本來就有的項目。..而宗教團體法的列冊輔導(也就是地方制度法的宗教輔導)是什麼?其實就是輔導登記與統計。你可以看一下內政部民政局定義的宗教輔導好嗎?
http://www.moi.gov.tw/dca/02faith_001.aspx它可不是指禁止傳教,不要瞎扯,這很好笑。你可以舉證宗教團體法哪裡明確有禁止兩字?不要一直瞎扯好嗎?也看看人家內政部規範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