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讀經] 止觀:奢摩他–住所緣如何修–正明所緣(28

作者: cool810 (silence)   2016-10-28 19:12:07
: 其於蘊等住心之法,謂先了知一切有為五蘊所攝,次於五蘊漸攝有為,即緣五蘊任持
: 其心。譬如觀擇而修,能生觀慧,如是攝略而修,亦引生勝三摩地,攝心所緣而不流散。
: 此即《對法論》之教授。如是亦應了知界、處攝一切法,漸攝於彼,任持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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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義──
「其於蘊等住心之法,謂先了知一切有為五蘊所攝,次於五蘊漸攝有為,即緣五蘊任
持其心」。「其於蘊等」,「等」字包括什麼?那就要了解。五蘊可以收攝許多法,「蘊
等」就表示還有其他者,可以歸納一切法;即蘊也可以歸納法,處也可以歸納法。
五蘊可以包括有為法,即謂先了知一切有為五蘊所攝,有為法可以包括在五蘊的情況
。一般談到五蘊,經常談到施設基五蘊,這是指補特伽羅的施設基為五蘊,補特伽羅的定
義是,基於五蘊隨一安立具有心識的士夫,例如:佛、菩薩、阿羅漢、六道有情眾生,此
時談到的五蘊是補特伽羅心續所攝的五蘊等。這裡談到有為法包括在五蘊,就不只有施設
基這個五蘊而已,指的是一般的色、受、想、行、識五蘊,這跟補特伽羅心續所攝的五蘊
,有一點差別。
補特伽羅心續所攝的五蘊範圍很小,一般的五蘊範圍就大得不得了,所以這裡談到一
般的五蘊可以包括一切有為法。譬如就補特伽羅心續所攝的五蘊而言,補特伽羅心續所攝
的色蘊只有身體一項,但是若講一般五蘊的色蘊,山河大地色法都是色蘊。所以談到施設
基五蘊—近取的五蘊—跟一般的五蘊,範圍差別非常大。一般的五蘊範圍很大,所以當然
能夠把有為法包括在裡面,不要把它等同於補特伽羅的施設基的五蘊。
五蘊包括有為法,謂先了知一切有為五蘊所攝,然後對五蘊漸漸攝有為法的部分,即
緣取五蘊任持其心。有為法可以歸納在五蘊裡,五蘊包括有為法,但沒有包括無為法,這
部分要先了解學習。
應該先界定什麼是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要先了解清楚。如何了解呢?從色法到
相智之間的萬法,這是從中轉—第二法輪來解釋的,中轉法輪開示萬法是由色法到相智間
的一切法,萬法共有108 句,其中遍煩惱的部分有53 項,淨治煩惱的部分有55 項,加起
來共108 句,這108 句可包括一切萬法— 由色法到相智(佛的一切種智)都包括在內。
其中屬於有為法的部分有多少?這要進一步區分有為法和無為法,把萬法裡有為法的
部分做個區分,又是如何歸納在五蘊裡?這要好好了解,這整個方面的學習,就是這裡所
講,「謂先了知一切有為五蘊所攝,次於五蘊漸攝有為,即緣五蘊任持其心」,是指這個
意思。總之,怎麼歸納要好好了解,這樣來做學習。
五蘊歸納了有為法,把已經歸納形成的五蘊再思惟,平常心若思惟萬法,完全散開,
但對境若已歸納濃縮,心便能達到歸納濃縮的效果,所以心思惟對境時,這個對境是已經
濃縮過的對境,因為已經把有為法歸納在五蘊裡,而對境和有境是相依賴,若對境是散開
一切萬法,思惟萬法的內心當然也是散開。若對境已經由有為法歸納成五蘊,歸納後的結
果,心去思惟五蘊時,心也達成歸納收攝的效果,心完全散開的散亂也能避開,能達到思
緒集中的效果。這是由對境的效用影響到內心,因為對境、有境互相依賴。
假設對境已經濃縮,有境也會達成濃縮收攝的效果,因此「五蘊漸攝有為,即緣五蘊
任持其心」,這時緣取五蘊,一心繫念在五蘊,持續在上面,會達到收攝的效果。
例如,《菩提道次第廣論》的大綱,可以包括《廣論》所有的意義,除了根本大綱外
,又有許多分支的綱要,所以根本大綱又可包括分支的綱要,散開來可以開演出《廣論》
所有的意義。《廣論》的意義這麼大,當心去思惟《廣論》的意義時,心就完全散開。若
把它的意義聚在根本大綱裡,大綱會發揮聚融的效果,當心放在大綱時,心也達到聚融的
效果,這是因為對境本身是濃縮聚融的,心便容易收攝、凝聚。
今天若要講《廣論》的意義,不依靠大綱,這麼廣大的意義是說不出口的。但是若從
大綱去思惟,可以掌握到關鍵,因為大綱可以含攝所有意義。大綱可以得到聚融的效果,
所以當心放在大綱上,心也達到收攝聚融的效果,此即對境本身可以發揮一些影響。
「譬如觀擇而修,能生觀慧。如是攝略而修,亦引生勝三摩地,攝心所緣而不流散,
此即《對法論》之教授。如是,亦應了知界、處、攝一切法,漸攝於彼任持其心。」
對境能幫助有境,原因何在?譬如觀擇而修,能生觀慧。如是攝略而修,亦引生勝三
摩地—即殊勝的等持。觀擇而修是指心續思惟很多,一一地作抉擇、分析,就會引發很多
勝慧,思惟很多,個別分開了解很清楚,此時是指個別散開去思惟。
現在不用這種方式,假設對境是已歸納凝聚的,心放在上面會凝聚,心凝聚後就會引
發殊勝的等持。這時內心的思惟分析不須要很多,要緣取一個已經凝聚的對境,安住在上
面,那心也會凝聚,會有很大的幫助。攝心所緣是攝心緣取已經凝聚過後的對境,「而不
流散」心就不會散亂散開來,就有這個幫助,這是《對法論》實修的方式、教誡。
「其於蘊等住心之法」,「等」包括處、界。「如是亦應了知界、處攝一切法」,跟
前面的道理一樣也應了解,十八界和十二處能攝一切法,前面談到五蘊只攝有為法,可是
十二處、十八界就不只包括有為法(註),前面談到的色法到相智一切萬法,全部包括在十
二處、十八界裡,這個亦應了知,也是跟前面談的一樣,這個也要學習,要了解十二處、
十八界怎麼歸納一切法。已經歸納形成的部分,界和處,「心漸攝於彼任持其心」,心完
全緣取對象放在上面,然後不斷地維繫在上,心就收攝了,這樣的觀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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