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仔細看了所謂3.25(c)規則補述,
這條補述開宗明義就說了他是講棒球規則6.01(i)(2)的阻擋之定義。
棒球規則6.01(i)(2)原文是說,
除非捕手持有球,否則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依裁判員之判斷,若捕手
未持球卻企圖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徑時,裁判員應宣告或示意跑壘員安全進壘。但若依裁
判員之判斷,捕手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例如,為因應傳球的方向、傳球的軌跡或彈跳,或
因應由投手或趨前的內野手之傳球等。)不得不擋住跑壘員之跑壘路徑 ,而導致無可避
免之碰撞時,則不視為違反本項規則。 此外,若跑壘員以滑壘方式可以避免與捕手(或
其他補 位於本壘之球員)碰撞時,即使捕手未持球亦不應被判為違反本項規則。
這條是在講除非捕手持有球,否則不可阻擋。
是我中文太差嗎?這意思就是捕手持有球就可以阻擋阿。
阿你規則補述在講的封壘,應該也是講捕手非持球狀態不能這樣做才對啊。
阿聯盟秘書長也太扯,我看記者會就有人提這點了。
秘書長一直跳針,說我是在跟你講封壘的問題。
現在問題是,要先討論有沒有持球,才能討論有沒有封壘阿。
有持球是在討論封壘封幾點的。
這麼講好了,要有結婚,跟別人修幹才算通姦。
阿沒結婚,就算跟別人修幹也不算通姦阿。
一直在執著有沒有跟別人修幹幹嘛。
有沒有結婚才重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