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大會長為什麼這麼紅?

作者: ganbaru (加油)   2016-03-10 08:51:46
看了這份判決書,覺得當年這個轉播權爭議真是夠靠北的,
以下整理判決書還原當年事件。
1.中職於103年1月24日與MP公司簽訂專屬顧問契約,委託MP公司負責仲介球團轉播事宜。
也就是說當年中職和MP簽的只是代理契約而已,
當年四隊把轉播事宜委託給聯盟,聯盟再委託給MP,
然後中職有義務和MP選的轉播者談,
不過談不談得成還是得看轉播者以及四球團自己。
但是這個代理契約有規定如果權利金沒到某個數字MP必須補上,
所以對中職來說百分之百是一個爽約就是了,
只不過癥結在於這個權利金必須從轉播單位那裏拿到後才會有差額,
也才會產生MP必須補差額的問題,所以中職還是不能直接找MP要錢。
2.MP於3月20日與博斯簽訂備忘錄,後因103年球季開賽在即,
MP憑其與博斯間之備忘錄要求中職同意先由博斯轉播球賽。
所以說當年其實是先播再談的,因為這一個重要的關鍵點沒有公開,
變成當時的鄉民都在吵假的,
當時有球團在很早的時候哭說沒收到權利金要黃鎮台負責,
但是在那個時間點根本就還在談判啊.......
3.四球團於103年5月26日提出已簽名之授權合約,惟博斯未簽署。
記得當時某球團砲轟聯盟說沒收到錢,
聯盟回擊說你沒簽約怎麼會有錢吧?
指的應該就是這個合約。
4.6月6日經MP公司通知,原告同意該草擬合約內容,
但希望將CPBL TV收費標準列入合約內容,同時要求取得著作權及肖像權,
後來原告在同年6月10、24、27日接連提出3份媒體授權增補協議。
博斯不簽的理由是因為博斯認為CPBL TV 之經營應加一定限制,
並聲稱在簽約前中職有承諾CPBL TV只在中職自營網站轉播,
且收費不低於有線電視之價格,但之後價格太便宜,影響博斯利益,
而且中職刻意隱瞞與愛爾達公司、中華電信之合作,於中華電信低價播送球賽,
導致博斯與中職無法簽約,所以博斯才會告中職及兩隊侵權行為賠償。
但關於這部分法院是不採信博斯的說法,詳細的理由請自行去看判決書。
5.博斯於於103年6月18日各匯款750萬元與統一公司、大高熊公司。
6.MP於7月19日以中職違約為由,與中職終止合約。
7.二隊於7月22日宣告停止提供轉播訊號。
8.原告轉播被告二球團之賽事,取得本應歸屬於被告權益內容而受利益,
當然致被告受有損害,且無法律上原因,而構成不當得利甚明。
法院認為你既然都已經播了比賽,當然構成不當得利,
兩隊認為應該用5月26日的那份契約來算錢,但法院認為既然博斯沒簽那份,
當然就不能用那份契約的金額來算錢,
不過之後博斯提出來的增補協議並沒更動那個合約的金額(1億8,200萬),
所以那個金額還是可以當作參考,
而法院依據證詞認為7月後收視率會比較高,
博斯之前播的是比較低的,所以不當得利的金額應該打個七折,
得出博斯還欠兩球團個兩千多萬的結論。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戲要做足90分鐘)   2016-03-10 10:16:00
沒簽當然沒錢…不過簽了也沒錢就是了XD
作者: jkl183 (請支持id183化)   2016-03-10 10:18:00
說到底中職聯盟就是個鬆散組織 商業談判哪那麼容易決定看起來每個領隊能負責 但是實際上又不能負責 只好GG
作者: qazxswptt (...)   2016-03-10 12:31:00
真相不重要 能鬥就能過活了
作者: azym (ddd)   2016-03-10 13:51:00
黃會長的敗筆就是出在簽約上 唉
作者: tomashsue (onlyone)   2016-03-10 14:52:00
推整理
作者: shadowth (ウィンディ@イージス)   2016-03-10 17:12:00
敗筆在簽約?? 蔡明忠、蔡明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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