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z61007 (å¡µä¸–è£¡è¿·é€”çš„å°æ›¸åƒ®)
2020-06-13 17:56:33原文恕刪
其實如果以後遇到這種事可以直接向警察提出釋字第535號拒絕接受臨檢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
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如果對方堅持要查證你的身份,你也能提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先記錄他的編號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如果最後你提供你的身分證字號或者出示證件,對方仍要你去派出所的話
你可以提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項,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並向警方請求
交付異議紀錄單,若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可依法提起訴願
及行政訴訟,如特殊情形另涉刑事妨害自由,也能提出告訴。
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應該是這樣吧!有錯請指教,感謝。
作者:
az61007 (å¡µä¸–è£¡è¿·é€”çš„å°æ›¸åƒ®)
2020-06-13 17:57:00簽名檔就大概這樣啦,如果您不同意我會刪掉
作者:
KMTGG (國冥黨不倒,臺灣不會好)
2020-06-13 18:01:00警職法第六條就是釋字535的產物啊......再提釋字535沒意義
作者:
az61007 (å¡µä¸–è£¡è¿·é€”çš„å°æ›¸åƒ®)
2020-06-13 18:04:00順序寫反了XD
作者:
Infimum (無知者)
2020-06-13 18:04:00“並警方請求交付異議紀錄單“,這句話有少字嗎?有點看不懂
作者:
bailan (Bailan)
2020-06-13 19:27:00個人原則是要看身分證查身分我是OK,互相方便一下。 但是過度擾人的就會想去投訴了。 遇過臨檢很多次,多半都身分證看一下就OK了,只有一次看了身分證還不OK,搞了十來分鐘還說身分證不本人的,還想要搜身。 事後就給他投訴上去了
作者:
Infimum (無知者)
2020-06-13 19:40:00感謝
作者: jasome (çƒé¾å¥¶) 2020-06-13 20:39:00
原po是回答「這怎麼做」 哪有說同意啊...提醒 未取得原po同意作成簽名檔 經檢舉會被開罰單喔
這種都是店員覺得可疑報案的啦超商提款車手太多了。 超商店員不錯有警覺性
作者: attila125 (尋找下一片天空) 2020-06-14 00:01:00
別繞大圈,他只要懷疑你是車手就可以帶走了
作者: chris0123 (小羅) 2020-06-14 00:28:00
照這樣說,警方也不用抓車手,都用原PO理由拒絕好了。
一個人長時間操作提款機 加上旁人乍看之下也不會知道你用幾張卡 當然就有相當理由懷疑實施幫助詐欺的行為盤查一下也是剛好 不然都不用抓車手了
作者:
cityport (馬路不平避震故障)
2020-06-14 02:23:00最爛的法律就是寫什麼"比例原則""必要程度"沒人分得清楚全部都給恐龍自由心證..還有一群噁心的人護航恐龍現在這個世界就是保護壞人..好人受害你活該
作者: pjung (PJ) 2020-06-14 02:41:00
慘了車手也學起來了
作者: greatyang (十元大補湯) 2020-06-14 03:26:00
就給他查會怎樣? 越不給人盤查,警察可以直接上的...
作者:
coyoteY (マジジョテッペン)
2020-06-14 06:24:00懷疑要有客觀事實才能帶走啦..不然就大亂了
作者:
tandzh (交集質感與時尚)
2020-06-14 07:31:00限縮警察職權查諿車手是反效果,哪天家人被詐就現世報
如果警察是依法行政有錯嗎?台灣為什麼變詐騙王國?總是對詐欺犯輕輕放下
作者:
yuenru (有挑戰很好呀)
2020-06-14 08:28:00超商店員的警覺性也真高。是被騙過?
作者: st442222 2020-06-14 08:36:00
員警好像都有向店員宣導防詐騙,例如客人買太多遊戲點數要通知警方之類的
作者:
pilot1982 (173-72卻覺得瘦好多)
2020-06-14 08:58:00實際上很多案例都是交由警察自由心證了,跟取締交通違規一樣,他說了算。寫一堆沒意義因為警察自己也聽不懂你在說什麼,除非你一開始就打算訴訟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20-06-14 11:14:00我覺得操作提款機20分鐘就構成合理懷疑了....
作者:
tino9808 (怕黑的人終究要自己關燈)
2020-06-14 12:20:00釋字535後才催生出警職法,況且在提款機前面太久第6條要件已經符合~所以認為學長帶回去 沒錯
作者:
barkids (solar)
2020-06-14 19:32:00沒用的,在提款機前停留操作過久,已具相當理由懷疑有實施犯罪行為之虞,例如詐騙車手。在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衡量下,縱然請回警局了解,也難認其違反比例原則。
槍不能開跟這個有啥關係? 法律就這樣定了不改怪我囉?
你站到店員報警,如果已經超過一般人使用atm的時間,確實可疑啊,警察有權盤問沒有錯,這不是隨機攔車臨檢
作者:
IanLi (IanLi)
2020-06-15 23:56:00有高風險樣態還不能查,執法的即時性在哪裡??
作者:
mathrew (Joey)
2020-06-16 07:50:00警察真可憐 認真做事也要被刁
作者:
wtfconk (mean)
2020-06-16 22:27:00與其跟條子這樣玩,不如就配合吧,雙方省時省力結案交代較令人不解的是原案為何會被舟車勞頓帶到派出所?吃飽閒?
作者: ANDY2006 (低調) 2020-06-18 07:34:00
我就問一句在ATM前面搞這麼久你覺得正常嗎?
條文跟釋字是針對臨檢,依po說明,警察並非「巡邏」時發現異狀,根本不是「臨檢」。先弄清楚定義再談!
作者:
nisi0773 (再會了 曾有的夢想生活)
2020-06-20 00:54:00警察認真作好工作也被你這樣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