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siagod ()》之銘言:
: 針對原PO的事件我有幾個疑問?拜託本版的航空法務專家們
: 指導那些貪小便宜的奧客 :
: 1.更改行程的定義,華航的定型化契約有無明確規定?是否包含no show ?
: 如果有明確規定,沒什麼好吵的,但如果沒有,定型化契約解釋有疑義時,
: 應該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認定,這是消費者保護法的明文規定。
: 2.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應該由雙方合意訂定,債權人想要放棄權利,
: 債務人因為債權人要放棄權利而請求索賠,除非有雙方同意或是法規補充規範,
: 否則依據何在? 一直抨擊貪小便宜的奧客,這是道德上的訴求,但要拿出一個
: 拘束雙方的規範吧? 習慣法? 台灣的法治應該不是靠美德去落實吧...?
: 3.旅客要在台北放棄下段行程,有飛安上的疑慮嗎?如果有飛安疑慮,怎麼還可以
: 先出境拿行李給其他人再入境搭機去香港呢?而且按照人民在憲法上權利,
: 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就有自由入境的權利,不得拒絕本國人入境,
: 他想要中轉時回國,是他的自由。他貪小便宜是他品德問題,
: 他的品德不歸法律管,而到底華航的定型化契約有沒有把此種情形規範進去?
: 還是華航說了算?
: 4.如果連明細、收據都開不出來,這筆錢到底去了哪裡?2000元的計算標準是?
: 5.如果要訴諸民事上的誠信原則,這旅客中途放棄下段搭飛機的權利,
: 把行李取走入境,到底造成華航何種重大損失?一家航空公司因為幾位"奧客"
: 這樣搞,弄到有重大損失(問題是有嗎?),這是經營管理的問題? 還是旅客的問題?
: 拜託指導一下~~我也想學習教育一下,感恩感恩QQ
運輸條款都不先自己看過就打伸手牌要大家教你
資料我都幫你準備好
華航運輸條款PDF縮址:
https://tinyurl.com/ybq3jwr5
第五條 票價及收費
5.1 通論
票價只適用於自起點機場到終點機場間的載運。除由航空公司免費提供外,票價不包括
機場間及機場與城區間的地面交通服務。
所以 奧地利>台北>香港 後段no show變成 奧地利>台北
你的終點機場已變更 票價也變更了
第六條 訂位
6.1 訂位要件
6.1.2
依據航空公司的規定,某些票價設有不得更改或取消訂位的限制。 針對早於起飛一週前
訂位往返美國的航班,旅客可於訂位後24小時內依原報價保留該訂位,或可於訂位後24小
時內取消該訂位且無需負擔任何費用。
6.5 未使用訂位之服務費
依據航空公司規定,旅客需於下述情形支付航空公司未使用訂位之服務費用:旅客未於適
當時間抵達機場報到地點、未提供正確旅行文件、不適合飛行或未合於航空公司規定取消
訂位。若旅客未取消訂位或及時抵達是因航空公司航班遲延、航班取消、因過失未於預定
中停地點停留、或無法提供旅客因醫病事由(經醫生證明)所預定之機位,則旅客無需支付
未使用訂位之服務費用。
沒詳細資訊不知道原原PO的票能不能更改
但至少就 台北>香港 這一段no show
請原原PO支付未使用訂位之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 退票
11.1 通論
因航空公司不能履行運送合約載運旅客,或旅客自願更改其行程而要求退還未使用航段之
票款時,應依本條及航空公司之規定辦理之。
11.4 自願退票
11.4.2
若機票已部份使用,其退票額為已付票款和已使用航段票價之差額減去航空公司規定的服
務費或取消訂位之收費。
請原原PO支付:
"奧地利>台北>香港"票價 - "奧地利>台北"票價 - 服務費/取消訂位費
前兩項機票價差通常會是負的(直飛台北較貴)
所以就算這個價差華航沒跟你要
你也是要支付後面的服務費/取消訂位費
同時也符合上面6.5的規範
你參考一下啦
看一下條款哪邊沒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