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1] 不服啃瓜子代理小組長TonyQ判決&檢舉恣…

作者: ubcs (覺★青年冒險蓋)   2025-04-27 21:08:55
※ [本文轉錄自 L_TalkandCha 看板 #1e2cN__Y ]
作者: TonyQ (得理饒人) 看板: L_TalkandCha
標題: [宣判] #1dkqyLdY (L_TalkandCha)
時間: Fri Apr 25 00:25:33 2025
@ 原申訴文
┌─────────────────────────────────────
│ 文章代碼(AID): #1dkqyLdY (L_TalkandCha) [ptt.cc] [申訴] 不服 Gossiping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740328725.A.9E2.html

│ 這一篇文章值 10 Ptt幣
└─────────────────────────────────────
@ 相關板規
第三章:訴訟相關
第十六條:〔累犯、多重帳號、交易帳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次以上違反同一板規之遭水桶使用者,視為累犯,初次累犯加給水桶一個月;第
二次累犯加給水桶二個月;第三次以上一律加給水桶三個月。
(累犯追溯期為出水桶以後起一年)
註:累犯標準為,某板友因違反A板規被水桶,於水桶解除後,又再次違反A板規
,則為累犯。若A板友於同一時間發表多篇文章或推文,皆同時違反A板規,
因尚未被板主水桶,則不屬於累犯。
‧ 原使用者ID經禁止發言後,如經查繼續使用分身ID發表文章或推噓文功能者。
‧ 累犯或情節嚴重者,如有必要,可由版主先行簡易認定先由版規處理。(至少同日同i
p一組)待帳號部認定非分身後再行解除處分。
‧ 因板主沒有最終分身查詢認定權,報請小組長送ID_Multi帳號部確認分身
確認後同人,本尊及分身自查詢結果回報後給予額外水桶,規則如下:
1-1.若A帳號於水桶中,使用分身B發推文,經查證後:
A帳號加罰水桶一個月
B帳號發文全數退回、並於組務查詢結果回報日開始算起,水桶十年
首次違規帳號視為A帳號
備註:首次違規帳號A,當加罰的一個月水桶解除後,既使B仍水桶中
仍可使用A發文、推文。
1-2.若A帳號水桶中,使用分身B發推文,經查證後屬實,爾後加罰A帳號一個月、B
帳號所發之文全數退回、且B帳號水桶十年,而又使用C帳號持續發推文
即「第二次累犯分身條例」,則
   A帳號於組務查詢結果回報日開始算起,重新水桶十年
   C帳號所發之文全數退回、且C帳號於組務查詢結果回報日開始算起,重新水桶
十年。
同第1-2點,若查證出此人同時擁有A、B、C、D、E或更多帳號身分,則第二次
累犯時,視同惡意藐視板規,所有帳號皆一併永久水桶,即,第二次累犯時,查
證屬實後
A帳號於組務查詢結果回報日開始算起,重新水桶十年
B帳號於組務查詢結果回報日開始算起,重新水桶十年
C帳號於組務查詢結果回報日開始算起,重新水桶十年
D帳號於組務查詢結果回報日開始算起,重新水桶十年
E帳號於組務查詢結果回報日開始算起,重新水桶十年,依此類推。
‧ 以上分身條例,是當使用者被水桶時,本應遵守板規,而非惡意開分身持續發文,
初次觸碰分身條例時,原本帳號給予水桶一個月額外處罰,對於分身惡意發文則不
寬待。且第二次觸碰分身條例時,認為並非不小心,而是惡意無視板規,對於此種
行為則將所有帳號給予水桶十年。
5.ID於推發文中,發表帳號交易之需求,經查證後違者水桶十年。
上述情形如有帳號被盜用之情況,需提供報案三聯單為佐證,並請求板主解除水桶。
@ 申訴人主張
先不論那個ttb(B帳號)跟我什麼屁關係 他被桶10年 他自己去處理
我白白被加桶一個月 已經出桶了 合法推發文 為什麼要被水桶十年
身為執法人員 卻連板規都不知道 還連字也不會看
現在是怎樣 你說10年就10年喔 版主很大嗎 戒嚴了喔
@ 板務原判決
dogdogbus ilovettb 雙帳號水桶期間互開分身推發文 發文全退+水桶10年
@ 組務判決
過程調查:
1. #1drZv5jJ (L_TalkandCha)
2024/10/26
確有兩帳號同日使用相同IP的情事,
按版規16但書中的簡易認定,得認定為分身。
‧ 累犯或情節嚴重者,如有必要,可由版主先行簡易認定先由版規處理。
(至少同日同ip一組)待帳號部認定非分身後再行解除處分。
認定 ilovettb 按版規水桶10年,dogdogbus 水桶 + 30 天。
此一裁量有理由。
2. 經水桶後,仍有持續發文情事:
#1drZvPDH (L_TalkandCha)
按版規 16 中的 1-1 條款
1-1.若A帳號於水桶中,使用分身B發推文,經查證後:
A帳號加罰水桶一個月
B帳號發文全數退回、並於組務查詢結果回報日開始算起,水桶十年
首次違規帳號視為A帳號
備註:首次違規帳號A,當加罰的一個月水桶解除後,既使B仍水桶中
仍可使用A發文、推文。
這個條款的適用組務認稍微複雜一點。
a. 原使用者已因分身條款其中一個帳號遭受十年的水桶,
其蓄意使用分身障號惡意規避規範的部分,已受到懲戒。
且版規的設計中,將原本的其中一個帳號只設定增加一個月。
則若將這比較短的帳號的發文,也視為規避這十年的水桶,
一方面有重複懲罰的問題,另一方面這刑度的落差就變得顯無意義。
(那為什麼不是一開始就兩個都是十年水桶?)
所以在已經有一個帳號受到極長的時間懲罰下,且刑度設計本有落差之下,
難認後續使用者使用已出水桶的帳號進行發言是為規避,
組務認再用此一條款去反覆課責使用者規避水桶的責任,屬於過度處分。
亦難認符合 1-1 , 1-2 的相關條款期待。
若版務目標未來仍要做如此處分,建議修改分身條款,
使其A,B帳號刑度對齊,避免相關爭議。
使用者申訴有理由,
組務裁量 dogdogbus 分身水桶十年處分撤銷。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