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4-05 10:20:52申訴類別: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申訴人:laptic
申訴之小組長:zeuswell (L_SecretGard 實習小組長)
申訴事由:
為不服 Marginalman 板 (下稱「邊緣板」) 板務裁決事,經小組長第一審判決後,本人
猶未甘服,故於此提起上訴:
甲:訴之聲明
一、原判決關於「申訴駁回」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請求改判依「人身攻擊」相關板規處理;且已故前板務站長判決中,
關於說明四「遵守各看板板規,不給板主造成更多困擾,……若有任何違反板規行為
,直接予以永久禁言處分」部分,於新板務站長上任並清楚詮釋(或另行處置)前應
不得援用為「上位法違規」依據。
三、請實質審酌「reno30918 亦應同罰」訴求是否有理由。
四、請要求邊緣板使用者(含板主)遵守 #1Q2PscU6 (SYSOP),停止一切歧視性言論(含
板標),有違要求者應依「看板監督權」、「看板文章管理權」等懲處;如果這些做
不到,則應依「非公眾人物討論」條款,「永久」禁止針對「laptic」或「馬來人」
的任何討論。
乙:程序部分
本案經第一審於三月二十九日判決,於本日(四月五日)提起上訴,按群組事務板板規第
二條第A項,應未逾「應於小組長定案兩週內提出」的要求,合先敘明。
丙:實體部分
一、原判決有適用規則錯誤之不法:
對於違規事實部分,本人沒有異議,只是就援用之「上位法」板規部分,實習小組長
竟逕行同意板主群的說法,引用前後措辭矛盾、不一致之已故前板務站長判決內容為
判決依據,經詢問、答覆如下:
→ laptic: 瞭解您的苦衷,但對前板務站長公告的詮釋方式,是否有偏誤03/29 11:56
→ laptic: ?主文、說明有矛盾的問題,請問是否可說明? 03/29 11:57
→ zeuswell: 如本公告綜合結論:前站長要求不得於板務看板發文,仍可03/29 13:03
→ zeuswell: 於一般板面發文,但違反任何板規可處永久禁言。03/29 13:03
然而,該公告僅表示「禁止於國家體育場群組發文」(此禁令部分本人亦一直遵守至
今,目前已未再於相關版面發言),除此之外未有其他限制,因此以經驗法則而言,
這種詮釋方式已足以構成「適用規則錯誤」之違法。
二、原案件不具「不法之平等」之適用空間,然而判決文卻未對其他使用者的相似言論實
質審視:
原判決認定出具相似言論的另一使用者reno30918 未違規(縱經依板規於置底區提出
檢舉後亦同),有雙重標準之嫌。姑且不論經溝通程序後,獲得語氣咄咄逼人的回應
部分,本人業已針對板主的說法,提出認定違背經驗法則之理由(如申訴文註一,本
文尾端重新呈現),然而實習小組長沒有對該部分進行實質審理,已有在未盡「有利
不利應一律注意」義務之情況下,遂行判決之違法。
三、原判決未實質認定對少數或弱勢族群的公審、鄙視性言論是否構成「非公眾人物討論
」條款之標準,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按照站務總監於二零一七年發佈的聲明:
「……沒有任何一個少數或弱勢族群,不論其群體或個人,應該受到刻板印象帶來的
仇視所困擾;沒有任何一個少數或弱勢族群,不論在網路或實體社會,應該受到多
數或強勢者的欺凌;反而,正因為其少數與弱勢,網路空間的開放、透明與公平性
,應該作為協助他們發聲的管道,而不是複製既有偏見的工具。」
經查邊緣板板主在將本人施予「永久水桶」處分後,由於該板有「私信檢舉者,除5.
15個人資料保護之檢舉、5.16非公眾人物討論,其餘檢舉不受理」條款,致本人無法
就明確的攻擊性言論提出檢舉,例如在#1dws8dZU (Marginalman) 中,有直接詛咒本
人死亡的情形:
推 rockyao: 有炸死laptic 嗎04/01 11:49
或是本人未曾做過的事,卻在沒有積極證據的情況下,任意透過板標影射,有公器私
用的歧視之嫌:
https://i.imgur.com/tqIc1j6.png
按:以正常人的常識而言,「劍塚」音同「賤畜」,一般上有罵人之意。
甚至連在實習小組長以一般使用者身份至看板發文時,仍有部分使用者逕自謾罵(說
簡單一點,對失勢者追殺)的情事(註二),凡此種種已經令本人難以再負荷如此無
端的指控,可是實習小組長卻僅以「請依照板規申請、由板主判定是否適用」等語草
草帶過,未就准駁部分表示依據,已有記載不完備之情事,足以影響判決。
四、綜合上述,本案業已構成「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請群組長受理本案並就上述理
由作出裁決。以上,先此致謝。
註一:#1Zz7-XWL (Marginalman)
https://www.pttweb.cc/bbs/Marginalman/M.1676967841.A.815
標題 [閒聊] 馬來人laptic 請進
→ reno30918: 他在棒球版也捏來捏去 02/21 16:24
*該文在站內因超過保存時效(該板在達到第八萬篇文章後,會從最舊的未留存之文章開
始清除)、已經消失,所以無法轉錄為補充證據。
註二:#1du0GUDb (Marginalman)
https://i.imgur.com/ISA0EqQ.png
作者:
reno30918 (reno30918)
2024-02-21 16:24:00他在棒球版也捏來捏去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3-29 11:56:00瞭解您的苦衷,但對前板務站長公告的詮釋方式,是否有偏誤?主文、說明有矛盾的問題,請問是否可說明?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4-03-29 13:03:00如本公告綜合結論:前站長要求不得於板務看板發文,仍可於一般板面發文,但違反任何板規可處永久禁言。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5-04-05 19:10:00不是沒有其他限制吧,禁止國體群組發文、明明也有禁止板務看板發文啊(這邊理解是「處理板務」的看板)。然後說明有說,未來要謹慎發文,所以理解成一般看板還是可以發文,但違反版規則是可以永久禁言至於你說要同樣處罰reno30918 ,我只是覺得你只能申訴你被水桶的案子、不能同時又想申訴被你檢舉的人的案子是否為非公眾人物也是板主先判斷,不是直接我判斷,至少你應該先請他們處理。而且查紀錄你曾經受用過這一條,為什麼不請他們先判定可不可以再次受用,不然大家想當非公眾人物都直接送小組就好了嗎
作者:
Bignana (鳳燄凌秀翼掩北天)
2025-04-25 2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