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jobli 違反法理退文水桶

作者: GeminiMan (GM)   2015-01-10 10:37:41
一、#1IlkAYeb (L_SecretGard)
[公告] 心情小品集組務板
8.與板主往來信件必須公開於組務板,若經修改則不以證據視之。
SecretGarden 該則組規,明訂「與板主往來信件」為必要的證據。
小組長 jobli 於近日 (11/23) 發表 [公告] 版規釋疑,
引述內文:
小組認同之溝通方式如下
1.信件
2.看版回文(如 HateP_Picket 看板 #1K56vOwY)
若小組長 jobli 同意被檢舉人於 HateP_Picket 板進行答覆與板主
溝通,申訴人亦應可以於同一看板提出申覆,作為相關之證據。
(一) 若小組長同意於 HateP_Picket 板發文進行板務溝通符合組規,
使用者 ameno 的申訴案即無違反組規,需撤銷處分。
(二) 若小組長後續的公告,係於某時間點後始訂定,則可判定為
違反組規,以組規判罰。
二、#1IlkAYeb (L_SecretGard)
[公告] 心情小品集組務板
三、申訴:
5.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不予受理,直接劣退水桶。
*版務問題請先行溝通,小組不是版主和使用者的戰場。
6.申訴前請備妥相關證據或引用條文,未備妥者按亂訴論,依規定處理。
七、在小組發表與小組無關文章或未看置底亂訴者,除有特別規範依下列規定辦理:
1.第一次劣退,警告
2.第二次劣退水桶180天
3.第三次劣退永久水桶
組規第三條第 5 項,告知「未經溝通而逕行申訴,劣退並水桶」同條第 6 項
「未備妥相關證據按亂訴論,依規定處理。」第七條「未看置底亂訴者,第一次
劣退並警告,第二次劣退水桶180天,第三次劣退永久水桶」。
此案,使用者 ameno 未出示溝通信件記錄 (如案由),依組規第三條第 6 項,
「未備妥證據」視為「亂訴」,組規第七條「亂訴初犯者,劣退並警告」並無
水桶處分的罰責。使用者 ameno 遭「水桶 365 天」業已超過二犯 (累犯) 的
罰責。
故請小組長 jobli 撤銷水桶處分,並修訂小組的組規,明訂罰責。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