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不服 L_TaiwanPlaz小組長 判決 站內信7

作者: eddie318509 (小語)   2014-12-23 23: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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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ddie318509 (小語)
標題: Re: [通告] 改判通知 [公告] redmj110 改判公告 #1KRPi-s1 (L_Taiwa
時間: Thu Dec 11 19:00:50 2014
小組長晚安:
有關redmj110未經同意轉錄本人文章,我提出新的事證麻煩小組長查閱
若有資料錯誤誤解處請多多包涵並給予指教 謝謝
底下為本人查到著作權相關條文
第 5 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第 10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84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 88-1 條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
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是我所查到的資料 而站規有明文規定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而站規
第十六條(檢舉應註明事項)
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
二、被檢舉人
三、檢舉事由
四、所附證據
前項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第十九條(申訴應註明事項)
提出前條申訴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四、不服之理由
五、所附證據
前項申訴內容不全或不真實,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以上這兩條皆未提及"可未經同意便可轉錄他人文章"
即使站規這兩條提到也是違反著作權所規範
而站規也明文寫出未經同意不得轉錄他人文章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在此希望小組長能明辨是非 勿讓他人觸法
立即改判 維護被侵權人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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