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L_HappyLivin 小組長 判決

作者: Jaies (雞肋)   2014-04-13 23:36:28
※ 引述《jobli (卸責中■■■□□進度60%)》之銘言:
: 小組陳覆如下:
僅就此部分做回應
: 2.就判例而言:
: 依#1J7e0HgS (BoardCourt)
: 可清楚確認Jaies板主暫不執行jobli小組長裁定,
: 有意透過信件協商(但該群組中,寄信給小組長為進一步向群組長申訴之法定程序)
: 、進一步向群組長申訴,並期待群組長若能變更判決,則不必依照小組長裁定執行。
: 以上冗長的程序,說穿了就是四個字,板主有意「以拖待變」。
: 然而,以本站目前申訴制度原則上僅保障至少一次向上申訴而言,
: 若非「特殊事由」,原則上板主裁量之爭議多以小組長裁定為裁定,
: 群組長甚至可以以「無特殊事由」為由直接不受理相關申訴。
: 因此,若板主有權暫不執行小組長對申訴案之裁定、
: 透過向群組長申訴以拖待變,小組長之裁定不無可能永久擱置,
: 使板主權限凌駕於小組長權限之上,而這已牴觸本站制度設計。
: 換言之,申訴案一經小組長裁定,板主即無權維持原裁定
: 本案案情簡單,為維護使用者權利,故由小組逕行判決,並非侵犯板主的管理權限
關於之前的改判的拖延,我個人感到十分的抱歉,
這是我對於站規與組規的錯誤解讀,最後站長裁定被警告一次我坦然接受。
但是在此案中,在任何未發生的情況下,
jobli即以其臆測可能發生的事情為理由做出判決,
對此我無法接受,也懷疑其明顯的有先入為主的情況,
若有違規煩請其直接給予警告拔處板主,
而非在公告中毀壞我個人名譽。
之前也發生過類似的情況:
『黨同伐異』 #1J1Wh7mY (L_SecretGard) [公告] 關於UYC申訴案
作者: Jaies (雞肋)   2014-04-13 23:44:00
發文未滿50字的認定打從開始他就跟人不一樣#1IWtbO9M (L_HappyLivin) 未違反板規鎖文板主違反言論自由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4-04-14 06:28:00
進版畫面你沒看嗎?第二條就是除案情複雜外,由小組判定 ,站規那條規定要等版主發表意見小組才能判定?我沒有臆測什麼,單純維護使用者權利為第一優先,上面小芬一直在指責我,但在ask的申訴案中,還是要求版主解除他水桶那是小芬的權利你不用一直對號入座,小組#1IYF6GZZ (L_HappyLivin)和進版畫畫都明示,第二條就是除案情複雜外,由小組判定,實際上我二個小組的申訴案90%以都是由小組依站規逕行判決,不是針對那那個版主
作者: Jaies (雞肋)   2014-04-15 22:18:00
你啥時才要回答"申訴者根本沒有達成與板主溝通為何卻可成案"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4-04-16 00:57:00
沒有規定小組長要跟版主溝通,請你同意才能成案另外你提的使用者,他有mail你,請問你覺得他應該要等你多久才算妥當
作者: chingfen (疾風勁草)   2014-04-16 02:26:00
Thu Mar 27 23:56:41 2014 寄信給板主Fri Mar 28 11:47:23 2014 到小組板申訴原來板主要12小時內回應,不然就是不妥當嗎?那請小組長明文規定(全小組比照辦理)並以身作則這才公平小組長您說是為了保障使用者權益,因此不管溝通程序有無完成(板主和使用者),即主動辦理申訴或檢舉案未給與溝通時限,此行為實則妨礙板主和使用者的溝通過程剝奪使用者學習以正常的檢舉/申訴程序保障自身權益和參與板務。(7)看板監督權 是否也該有個限度,想管就管也不讓板主有足夠的反應時間(11小時51分算足夠嗎?)自主管理板務11小時51分若算足夠,煩請於組規明定並以身作則另外可參考及他小組規定,大多是72小時或三天...不合程序會請使用者補齊或直接駁回,直接主動處理者甚少保障使用者權益立意固然良好,但也請讓板主有規可循,方知如何措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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