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yne110113 (阿銘)》之銘言:
前文述刪
: 他請我翻刑法235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 三萬元以下罰金。
: 簡單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是刑法第235條的特別法
: 在台灣只要散佈猥褻色情圖畫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35條
: 但你如果畫的是未成年的猥褻色情圖畫就會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 因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 所以在台灣
: 不可以散佈未成年色情圖(X)
: 只要是色情圖就不能散佈(O)
: 感覺我們比歐美還嚴苛...
其實跟本題爭議無關,但是看到有人討論法律
我就想分享一下一件得知當下讓我很震撼的事情
就是日本刑法175條:
わいせつな文書、図画、電磁的記録に係る記録媒体その他の物を頒布し、又は公然と陳
列した者は、2年以下の懲役又は250万円以下の罰金若しくは科料に処し、又は懲役及び
罰金を併科する。電気通信の送信によりわいせつな電磁的記録その他の記録を頒布した
者も、同様とする(第1項)。有償で頒布する目的で、前項の物を所持し、又は同項の電
磁的記録を保管した者も、同項と同様とする(第2項)。
我個人翻譯成這樣,日文有點破所以有錯請不吝指正:
散布猥褻之文書、圖畫、或與電磁紀錄相關之儲存媒體等物品,或是公然陳列者,
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250萬円以下罰金,或是徒刑併科罰金。
透過電氣通信散布猥褻之電磁紀錄或是其他紀錄者視為同罪。
以有償的散布為目的持有前項物品,或是保管同項的電磁紀錄者,與同項視為同罪。
根本跟中華民國刑法235條長的87%像,而且還罰更多錢!
但共通點就是,不管是日本還是中華民國刑法
都沒有定義到底怎樣才叫做"猥褻"
所以都是參考判例由法官自由心證
而日本最簡單好懂的原則就是...打馬賽克就不太算是猥褻物 XDDDDD
只能說日本刑法175條教會了我法律這種東西光看法條遠遠不夠...
亞洲圈文明都應該徹底毀滅掉 真的 不需要容赦底下的各種物種也是
作者:
nahsnib (悟)
2018-06-08 11:57:00是喔,那語言、文字、料理這種的也要一起死對吧
作者:
WAVEHzen (The Wave 海波浪)
2018-06-08 11:59:00那一樓幹嘛用中文??
作者:
FrogStar (蛙星)
2018-06-08 12:05:00像是用義大利麵擺出懶叫(?
作者: kasugamaru 2018-06-08 12:06:00
一樓加油 從你開始 以身作則
作者:
gametv (期待著今天)
2018-06-08 12:08:00一樓請先行動代替嘴砲
作者:
Hyouri (表裏)
2018-06-08 12:09:00新阿姆斯特朗旋風噴射阿姆斯特朗砲
作者:
togs (= =")
2018-06-08 12:24:00有沒有可能只是虛張聲勢
作者:
garfunkel (聯盟德魯伊尋25人團公會)
2018-06-08 12:38:00這餌這麼爛諸位就別咬啦中二病上身的發言無視他才是一種溫柔
作者:
sscck5 (oraora)
2018-06-08 12:49:00欸 亞洲的文明都要毀滅你還在板上請大家幫忙找獨角獸的本子是怎樣 獨角獸的本子就不是亞洲的嗎
日本對創作審查的爭論應該比我國先進一點,畢竟我們到1987年才解嚴,之前都是政府力量在主導
這是他國事務吧,犯不犯台灣法討論其他國家也沒用...
作者:
HAHAcomet (值得信任的彗星å°å¤©ä½¿)
2018-06-08 13:25:00你拿日本的劍斬台灣的官?
作者:
Noxus (煞氣a肥宅)
2018-06-08 13:27:00贊同6樓==
最近在讀刑法,猥褻的定義記得有釋憲過不過那個釋憲案的重點是 要採取適當安全之隔絕措施,使一般人無法直接看到
作者:
WEI1230 (魚娜推廣後援會打雜工)
2018-06-08 13:32:00稍微估狗一下1樓的ID,怎麼文字內容都是殺或是毀滅什麼的
大概是反社...不對,反社會人格很有魅力的。這種大概只是個想引人注目的X孩。
作者:
mstar (Wayne Su)
2018-06-08 14:29:00「猥褻」叫『不確定法律概念』,因為法律條文不可能鉅細靡遺,那樣太蠢也太麻煩。
作者:
foxey (痴呆小咖)
2018-06-08 14:58:00日本那邊也發生過很多爭議啊,例如某個美麗毛的作者和出版社
作者:
nighthunt (johnyu164)
2018-06-08 17:34:00我覺得樓下很猥褻
依實務見解,猥褻指其行為在客關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欲,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欲之謂。會覺得有87%像是因為很多法律都是抄日本的XD很多法條中名詞都是透過實務見解才能找到定義的
作者:
imega (哎妹嘎)
2018-06-08 22:32:00一樓竟然還活著
作者:
a47135 (金屬史萊姆)
2018-06-09 00:28:00其實如果一開始標題標清楚不就沒事了,不懂貼這類圖不標明的心態,就好像爆雷不先提示一樣喜歡什麼我覺得是個人的事拉,但是不標明實在挺沒禮貌的,尤其知道這個不是人人都能接受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