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遺憾我不是法律系的,完全外行.......
我也只在裡洽寫 H同人 所以之前對235毛毛的。
看了釋617以後才稍微放心了。不過是對我自己的文風放心喔。
基於愛才,發表一下拙見 (還有希望真正法律系高材生來指教一下理論與實務)
希望原PO冷靜之後再來看
作者:
qazieru (=w=)
2018-06-08 01:10:00就算我刪了還不是等於裡洽幼女的東西都再見嗎?這是至少如果真上法院還知道是誰幹的....
作者:
tt748596 (GGININDER)
2018-06-08 01:13:00就不要有人白目去報警就不會有事啊
我怎麼記得台灣是2次元的不判阿..之前不就有討論過
以前應該是不抓,只是上次那個賣糟糕本被判刑的案件留下了糟糕的判例這點比較讓人擔心
作者:
qazieru (=w=)
2018-06-08 01:20:00以後我就這邊只貼個頭象 其他都打包去募資網算了
作者:
qazieru (=w=)
2018-06-08 01:21:00網路都被這些人搞到烏煙瘴氣
作者:
Hyouri (表裏)
2018-06-08 01:33:00這裡也有這種思想審查鬼法律 唉... 豆頁痛
作者:
MutsuKai (夜羽大人的小惡魔)
2018-06-08 01:33:00爛法律 呵呵 多清高一樣
在法律上用藝術性這種主觀用詞真的好嗎我認為畫圖攝影就是藝術耶
另一個提升藝術性的方法就是----去拿個藝術碩士↑不確定啦 只是個人心得
作者:
NLchu (Network Layer)
2018-06-08 03:11:00打個槍還要自我省查,我還以為紅軍的時代已經過去了呢
這法律本來就是爛 基本完全看法官個人判定 跟人治差不多一堆主觀性的東西 像原PO提到的藝術性 還有底下說讓一般人覺得不堪的內容 請問一般人是誰?是大家投票?當然不是當然是法官判的 完全就是法官說了算
作者:
DH3020 (ckcloud)
2018-06-08 13:53:00往好的方面想,眾多洽友中只要有藝術相關學科的博碩士肯背書就安全多了
作者:
rahit (水元素)
2018-06-08 14:52:00重點是發條裡面有寫到「圖像」簡單說如果恐龍法官想判有罪是有法律依據的就看法官對圖像怎麼去解釋
作者:
whhw (人有羞恥馬無所謂)
2018-06-08 17:19:00如果是把圖片放在國外網站,而在ptt上次只給連結呢?
法條刑235早想到了:「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且有「意圖」就符合要件
作者: dreamatic (May I be ur father?) 2018-06-09 09:48:00
重點是要猥褻啊。這邊版規連露奶都不行,你要列為猥褻圖畫?
作者:
pigjunkx (垃圾豬來也)
2018-06-09 14:45:00像這種例示規定,判斷有無藝術性時,法條前面舉的暴力,人獸交等例子就會變成參考標準,只要圖畫到達與這些例子相當的程度,就會被認定無藝術性。Q大的圖如果被法官認為與暴力相當,甚至就是暴力,那法官極有可能認為此圖無藝術性。只能說要證明有藝術性,一定不能迴避這部分的討論,畢竟法條就寫在那裡了。還有「性虐待」的要件。如果法官比較保守,我看要被認定為有藝術性是真的很困難(以上不代表我自己認為應該怎樣才有藝術性,只是陳述現行法律運作邏輯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