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公投同婚及性平教育五案,行政院意見書

作者: MeowFrancois (喵弗朗)   2018-11-14 14:31:31
第十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行政院意見書:
1.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確認,不會因本次
 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
2.惟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亦責成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
其僅須使同性之間能與異性之間享有平等之結婚權利,並未限定須修正民法或以
 其他法律另定之。
3.基於以上,本案若獲通過,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依司法院釋字
 第748號解釋之意旨,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之可能影響:
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
依解釋意旨為之(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參照)。次按「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
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如係有關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
研擬相關法律提案,並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立法者僅得以本案主張之立法原則(民法婚姻規定應限
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修制相關法律,且法律提案內容亦應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8
號解釋所揭示「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之意旨。
第十一案: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
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行政院意見書:
1.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目標,在於促進對不同性別與性向之瞭解與尊重對待,期能營
 造無偏見歧視之性別友善教育環境,以及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落實對學生權益
 的保障。
2.政府應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依適宜之年齡與內容,實施認識與尊重同志之相關
 教育內容,以確保任何國民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
 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3.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在符合憲法平等權保障之前提下,以合宜
 方式推展促進性別平等之教育。
第十二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
共同生活的權益?
行政院意見書:
(同第十案)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之可能影響:
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
依解釋意旨為之(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參照)。次按「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
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如係有關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
研擬相關法律提案,並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立法者僅得以本案主張之立法原則(民法婚姻規定以外
之其他形式)修制相關法律,且法律提案內容亦應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所
揭示「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之意旨。
第十四案: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行政院意見書:
1.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確認,不會因本次
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
2.惟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亦責成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
其僅須使同性之間能與異性之間享有平等之結婚權利,並未限定須修正民法或以
其他法律另定之。
3.基於以上,本案若獲通過,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依司法院釋字
第748號解釋之意旨,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之可能影響:
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
依解釋意旨為之(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參照)。次按「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
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如係有關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
研擬相關法律提案,並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立法者僅得以本案主張之立法原則(修正民法婚姻章之
形式)修制相關法律,且法律提案內容亦應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所揭示「
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之意旨。
第十五案: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
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行政院意見書:
(同第十一案)
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之可能影響:
(同第十一案)
結論:
本次公投結果,將決定同性婚姻採用另立專法或修改民法之方式;至於同性二人
可以結婚、雙方關係為「婚姻關係」之結果並不受任何影響。
作者: ahbi0302   2018-11-14 19:22:00
這份意見書不意外地引起了反同方的反彈,關鍵爭議在於專法訂的是「婚姻」或「伴侶」的差別。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81113/3065143/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53號判決說明,釋字第748號所謂「永久結合關係」並不必然指向民法婚姻章所定義的「婚姻」。這正是反同方的主張及往後欲操作的重點。換言之,挺同者該擔心的絕非伴侶盟那句口號式的「專法就是歧視」,而是專法所訂出來的也許不是「婚姻」,是「伴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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