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客運業登記證?

作者: cattey (cattey)   2008-06-14 21:07:22
: 推 hicker:規定是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1條 218.169.49.187 06/14 07:12
: 推 nanwonterng:那位司機竟然還開過遊覽車+小巴@@" 59.121.5.50 06/14 15:40
: → nanwonterng:可是我聽說9000是罰司機? 59.121.5.50 06/14 15:40
: → nanwonterng:它是我們學校的交通車~ ... 59.121.5.50 06/14 15:41
這個問題其實有點複雜
理論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1項領有大客車等級以上之駕駛執照者
應該就可以駕駛大客車
所謂大客車,包括「營業大客車」、「自用大客車」、「遊覽車」等三大類
(還有一類叫做「交通車」,也就是黃牌車,也算是遊覽車的一種,比較少見)
但是,這只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
由於「遊覽車」屬於汽車運輸業,而且沒有固定路線,必須上山下海到處跑
因此駕駛員對於路況必須相當熟悉,較不適合由剛考上大客車駕照者擔任駕駛人
所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遊覽車客運業
「應僱用持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及駕駛大客車三年以上經歷之駕駛員」
遊覽車公司如果雇用駕駛大客車經歷未滿三年者為遊覽車駕駛,依照公路法77條
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
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
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罰是罰遊覽車公司沒錯
而且無論小巴、中巴、大巴、甲類、乙類、丙類、十人座、三十人座、四十人座
只要是掛「紅底白字」或「黃底黑字」的車牌,通通都算是遊覽車客運業
公司都必須雇用駕駛大客車三年以上經歷之駕駛員
至於遊覽車駕駛人的登記證,則是為了讓民眾辨別駕駛人資格的方式
遊覽車公司僱用駕駛時,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登記,取得登記證,放置於車上
核發登記證時,就會先核對駕駛人的駕駛經歷,確認無誤後才會核發
不過這項制度目前並不適用在金門地區,金門縣暫時沒有遊覽車駕駛人登記證
即使遊覽車駕駛有大客車三年以上經歷,但若沒有申請登記證,還是違法的
即使申請了登記證,也獲得核發,但
行車時沒有置於車內儀表板與擋風玻璃最右緣間平台上方中間明顯處之固定插座上
還是違法的,罰款通通都是九千元起跳
而且這樣的行為屬於違規營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若是保險公司有違規營業除外條款,發生意外時,是可以主張不賠的
(只不過法院的判決結果,不一定會讓保險公司乘心如意)
至於前面提到,大客車包括「營業大客車」、「自用大客車」、「遊覽車」等三大類
也就是說,剛拿到大客車駕照的駕駛人,還是可以駕駛「遊覽車」以外的兩大類
「營業大客車」就是綠色車牌,像是一般固定路線的客運車
「自用大客車」則是白底綠字車牌,機關、學校申請來自行使用的
如果學校的校車是白色車牌(非汽車運輸業),則沒有駕駛經歷和登記證的問題
但如果是租外面的紅牌遊覽車,無論車型大小,都受到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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