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罰單] 監理所沒有交通違規罰鍰紀錄

作者: buenopierre (皮耶爾)   2007-10-03 17:13:31
幾經思索 再次發表個人意見
先列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原PO闖紅燈行為違反該條例第53條
故應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這是沒問題的
所以警察攔停取締 為舉發行為
警察開的單 也只是舉發單
而舉發後的處罰行為應由公路主管機關所屬之各地區監理處來執行
也因此 舉發單上有 應到案日期
在應到案日 違規人應依舉發單上之記載前往監理所、站接受裁處
(這應該就是如同o大所述 也為了符合規定所為之 先舉發 後裁決)
簡單畫個圖
→於應到案日期前利用郵局 電話轉帳 網路繳納
無異議
舉 →於應到案日至監理所(處)→裁處→繳款

發 →依裁決書內容辦理
有異議→於應到案日前提出申訴→收到裁決書
→收到裁決書後二十日內提出聲明異議
→交通法庭裁定→依裁定辦理
不理會→收到裁決書→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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