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晚安
已經有在板上搜尋過海外所得相關也讀過了,
但大家的問題比較多是於海外工作或者受僱海外公司,
小弟目前是自營商負責人(有設立登記),從美國or中國買貨再賣到歐美,中東
完全沒有在台販售.
貨都是數位的產品 所以你要說是三角貿易也可以(因為沒有也無法報關)
目前為了避稅,想到使用OBU(境外公司但是在台灣開銀行帳戶)接單
小弟想問的問題是,假設我一年一次或兩次把獲利由OBU帳號(開在台灣)
匯回到自己個人帳號,性質應該會選股東盈餘,
請問這樣有適用670萬的免稅額度嗎?
爬文有看到說如果是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不能算境外所得
但因接單主體在境外,在網路上有看到如果是營業單位而非個人,
則是以交易所在地認定境內或境外
因此對這個部分不是很確定,想請大家幫忙解惑~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