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共有地怎麼算非自用住宅地價稅

作者: tulip113 (我是個壞人><)   2019-04-13 00:42:25
公寓房屋座落的土地持分為1/3,之前地價稅也都是繳整筆土地面積的1/3(符合自用住宅
條件),但其實房屋基地只占土地面積一半左右,約一半面積共有空地都被1樓私自佔用
不還給其他共有人,還蓋違章出租他人營業,結果地價稅我們都還繳整筆土地的1/3持分

想請問:如果檢舉1樓將空地蓋違建出租營業非屬自用住宅,要適用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的話,會不會導致我們其他共有人的1/3持分也被認為非自用?(1樓合法房屋部分是自用
,共有空地蓋的違建出租)
作者: adey40 (風海)   2019-04-13 05:14:00
是法定空地嗎?個人認為很有可能被改非自用,畢竟空地原則上是大家共用的
作者: brother0805 (風)   2019-04-13 07:39:00
土地持分1/3,就是要繳1/3的稅,地價稅是以土地面積*申報地價*稅率
作者: tulip113 (我是個壞人><)   2019-04-13 10:54:00
我知道要以持分繳稅,只是想問如果一部分自用,一部分非自用,是否可以比例算?另外一樓占用的空地部分可以舉證只有一樓占用營業,會因為土地共有,還是全部樓層住戶被改為非自用住宅嗎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4-13 14:57:00
告發一樓所有權人竊佔共有法定空地,觸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先禮後兵,請人先告知一樓所有權人會有這個問題。但要注意追訴期間的問題,先了解一下什麼時候開始竊佔的?如果是民國95年6月30日開始竊佔的話,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為不起訴處分,法院應依同法第302條第2款為免訴判決。如果是民國95年6月30日以前開始竊佔的話(更正)。民國95年7月1日開始施行之修正後刑法,有關竊佔罪之追訴權期間為20年(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參照)。
作者: fonshy   2019-04-14 14:01:00
應該是3層公寓,你家是2或3樓的話,1樓違章+營業,稅捐單位應該會改1樓的房屋所有權人,除非土地房屋所有權人不一致的話不然改全部共有人的話,一定是太閒沒事幹...想收複查+訴願
作者: tulip113 (我是個壞人><)   2019-04-15 09:25:00
感謝樓上各位的回答,竊佔部分對方知道可能有時效問題,所以有恃無恐。F大,不知道有沒有這種例子?是3層樓公寓沒錯,因為很怕像前面推文說的因為土地是共有,我們和其他樓層一併被改為非自用住宅,然後變成我們自己要去申訴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4-15 19:36:00
民事上的話,其他共有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前段請求無權占有之共有人拆屋還地,依據司法院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並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還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按土地應有部分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但消滅時效依實務見解為五年)。
作者: fonshy   2019-04-16 20:11:00
公文發出來改非自住,只能丟聲明書.複查.訴願了違章的部分也不知道有沒有課房屋稅,很難說稅捐會怎麼改
作者: tulip113 (我是個壞人><)   2019-04-17 12:56:00
順便請問違章是否有課房屋稅,非納稅義務人查得到嗎?
作者: adey40 (風海)   2019-04-17 20:23:00
我覺得可能要看違章占用的部分怎麼蓋的,如果是跟一樓主體連著內部打通使用的話,就比較可能視為一樓建物只改一樓如果是空地上獨立一棟建築物的話,就要小心被連帶攻擊了
作者: tulip113 (我是個壞人><)   2019-04-19 15:45:00
謝謝樓上各位
作者: basebo11 (bobo)   2019-04-21 18:31:00
一.申請房屋稅設籍,二.申請房屋跟地價稅實質課徵,也就是申請現場勘查,三.告知該地非其他共有人所占,應由該共有人全額改課。你試試看
作者: tulip113 (我是個壞人><)   2019-04-23 10:17:00
B大,我檢舉了違章建築營業未課房屋稅,但稅捐處回函房屋稅已課徵在案,回函看起來似乎是表示已經有設房屋稅籍,那稅捐處理論上一樓的地價稅也應該是非自用住宅吧?不是本人不知有無方法查詢到是否有課房屋稅或非自用住宅地價稅......
作者: adey40 (風海)   2019-04-25 07:31:00
話說幹嘛困在課稅這個點上? 違章建築檢舉拆除比較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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