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贈與稅-贈與日認定

作者: purplechu (一個呼吸的距離)   2019-01-10 18:14:48
請問若贈與契約訂在2018.12.31,
但因為一些原因實際金流移轉是在2019年1月的話,
這樣會認定是2018年的贈與還是2019年呢?
假設是2018年的話,那2019年就還有220萬的免稅額可以用...
謝謝
作者: cka   2019-01-10 18:16:00
錢入帳為準啊..2019年轉帳就是算2019年的 跟契約沒關係
作者: ppgg486 (你會愛死我)   2019-01-10 20:38:00
2019 +1。以贈與事實發生日認列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1-10 21:48:00
我個人認為應以贈與契約之日期為準。按贈與行為乃不要物行為,即雙方有贈與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而不以贈與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實務上最明顯之案例:不動產物權契約訂立日為2018.12.31,於2019年1月始辦理申報稅務及所有權贈與移轉登記,但不動產物權行為,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須經登記,始生效力。承上,而國稅局仍然認為該不動產贈與日期為2018.12.31。 然而,國稅局對動產贈與行為之日期,通常是以交付日為準,主要還是舉證上的問題。(但從不動產贈與日期來說,實務上的認定是寬鬆很多。)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9-01-11 01:36:00
台財稅36742 贈與意思之合致時,即屬該法所稱之贈與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9-01-11 18:07:00
應該按照贈與契約+1,你就送件,和他說是2018的契約,然後30日內申報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9-01-11 23:22:00
打申報系統的時候是用契約日為準 好像沒管金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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