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106年綜所稅課稅級距 免稅額 標準扣除 特別扣除額

作者: akakapo (世事無常)   2017-12-21 12: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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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
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8,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
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32,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詳附表)
106年度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 累進差額
   0~ 540,000 ×5% - 0
540,001~ 1,210,000 ×12% - 37,800
1,210,001~ 2,420,000 ×20% - 134,600
2,420,001~ 4,530,000 ×30% - 376,600
4,530,001~10,310,000 ×40% - 829,600
10,310,001以上 ×45% - 1,345,100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
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
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第1級至第5級課稅級距金額(第6級課稅級距併同前5級距考量)上
次調整年度為102年度,106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
上漲3.06%,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至標準扣除額、薪
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因106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
次調整年度(104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未達應行調整標準,故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之調整,係為符合國民
經濟情況,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之稅負調整,乃為反映人民實質納稅能力,尚有別於一般
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預估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約68億元,納稅義務人於107年
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作者: justdoit0324 (L'Arc~en~Ciel)   2017-12-22 1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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