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定義

作者: Emily173 (Emily)   2017-12-19 11:21:06
原房屋所有權人是母親(房子是96年購入)
母親105年12月過世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7-12-19 12:32:00
繼承還是適用舊制。1.繼承(遺贈)2.夫妻贈與。持有時間都是合併計算,所以107年售出還是舊制。
作者: forelsket (Giphy)   2017-12-19 23:12:00
用舊制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2-23 01:52:00
一、按《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2款要旨:交易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課徵所得稅。二、次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四、(二)7.意旨:「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為繼承開始日」。三、又按《民法》第1149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四、由上述法令可知,繼承之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為繼承開始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五、本件子女繼承之房屋及土地取得日之認為被繼承人(父親)死亡時(民國106年9月),因此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 至於持有時間之計算,我建議問一下國稅局承辦人員,因為這個我找不到法令及解縷函令。
作者: chpingwin (chp)   2017-12-23 10:57:00
報房地合一
作者: Emily173 (Emily)   2017-12-23 12:41:00
謝謝^^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2-23 16:37:00
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者,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應適用新制。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者,如係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原則適用舊制規定,惟符合新制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得選擇改按新制規定申報納稅。我上面那個推演少了論述父親繼承母親房地之取得日是在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最早房地之取得是104年12月31日之前,於105年1月1日以後先繼承一次,之後再繼承一次,會不會因上述法令及相關解釋而仍然使用舊制?建議問一下國稅局人員,並且麻煩上來回報一下。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7-12-25 02:07:00
我曾問過但不保證,因為沒有公文,也只問一家國稅局,只要105前因繼承遺贈取得滿二年,都適用舊制。國稅局體制沒有一家有一定標準答案我肯定。之前我問了北區五家有關所得稅法14-8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給的答案都不一樣,只會叫你送件看看,問題是退稅都是上百萬怎麼可能這樣搞,最後我選擇寄信給賦稅署,說明每家國稅局都沒有給我答案,信中完整描述情況,並且告知完全依照描述內容去辦理買賣,最後拖了點時間才給你答案。新制沒多久,相信繼承再繼承案子非常的少,寄信吧,因為你去現場每家答案可能都不同。還有千萬別問地政士就是了,新制出來後,地政士很多沒有去研讀新制,只會說我辦過交給我,結果我要退的是14-8所得,卻拿退土地增值稅的給我,然後就說你找其他人代辦吧,我沒用過。
作者: adey40 (風海)   2017-12-25 07:45:00
樓上大大方便拿賦稅署的回文遮住個人資訊貼上來分享嗎?這一塊是新領域,很想了解,要是不麻煩的話可否分享一下?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7-12-25 11:37:00
前言,當初是106年被贈與,入戶籍後不到一週想賣了,因為計畫小屋換大屋申請14-8退稅,附近代書沒有人承辦過,更不會知道戶籍是否要滿一年嗎。後來問了五間國稅局,答案都不肯定,就寫信給他們最高單位說,14-8是否戶籍要滿一年才能使用。還是入戶籍一天就可以使用?只要確認入戶籍一年前沒有出租營利等情況就好。https://i.imgur.com/uZE1oYs.jpghttps://i.imgur.com/VNOS5Q8.jpg所以我覺得,原PO去國稅局問,承辦人只會請示主管,討論之後,給你一個不確定的答案,然後請你依照實際情況送件,然後每家國稅局得到的答案都不一樣。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2-25 17:33:00
樓上網友說的很正常,別說地政士了,連國稅局承辦人員都一問三不知,不然就是答案不一樣,因此直接請示有公文回覆最保險。本文這個問題,我PO在地政士LINE群組討論,目前沒人回應。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7-12-25 20:14:00
是啊。地政士不了解稅法是正常,畢竟考試沒考。但是國稅局上班不了解就太誇張,房地合一稅制又重,建議也是請國稅局公文回覆才有保障。
作者: chpingwin (chp)   2017-12-25 21:21:00
出售繼承取得房地之房地合一,可以參考「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 解釋令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7-12-26 18:14:00
總之新制一團亂,102年母親購買房地,同年贈與兒子,105年撤銷贈與。登記原因:土地回復所有權,後來母親要賣房地,國稅局也不知道新制還舊制(舊制母親賣,新制贈與孫子後使用14-8)稅率天差地遠。一下推法務,一下問組長,一下請示上級,我說乾脆用14-8,結果又卡到14-8辦竣戶籍是否要滿一年,最後寫信還拖很久。總之,等回復公文再依照公文去做。
作者: chpingwin (chp)   2017-12-26 19:52:00
↑這種贈與撤銷,可能要等他們報部釋示吧...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7-12-27 00:27:00
我當時備妥文件去,請示半年沒下文,後來14-8公文先下來,就照14-8走了,等他們的時間,買方就跑去買別的地方了。我不是地政士,但我超討厭去國稅局,有次去申報贈與稅在後面排隊,前面一個地政士是送二親等買賣,代理人員盡然說,買賣幹嘛要送贈與稅?我和地政士聽到當場吐血,結果承辦人員又找不到。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2-27 10:45:00
因為國稅局承辦人員流動性很高,如果同一職務的人通通都換成沒經驗的新人,常常就會一問三不知或只會問上級,甚至亂講的都有。原PO說案例,我用法令去推導,應該是新制。至於原PO案例的持有期間,如果真要偏向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解釋的話,第一次繼承的繼承人(父)的持有期間是父+母的持有期間,第二次繼承人的繼承人(子)的持有期間可以說是子+父+母的持有期間。只是沒有正式的解釋函令,承辦人員大概只敢用子+父的持有期間來辦理,有問題的話,納稅義務人就去打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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