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有大法官提異議 貧富差距恐擴大

作者: garbm (garbm)   2017-02-09 10:12:03
有大法官提異議 貧富差距恐擴大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209/37546200/%E6%9C%89%E5%A4%A7%E6%B3%95%E5%AE%98%E6%8F%90%E7%95%B0%E8%AD%B0%E8%B2%A7%E5%AF%8C%E5%B7%AE%E8%B7%9D%E6%81%90%E6%93%B4%E5%A4%A7
蘋果日報
大法官釋字745號解釋認為,「薪資所得」者報稅時,
應能列舉扣除必要費用,也就是說勞工等受薪階級有機會少繳一點稅,
但大法官黃虹霞對此提出「不同意見書」,
她認為綜合所得稅是國家稅收最大來源,民眾雖樂見「減稅」,
但政府應先檢討現行諸多免稅或減稅措施,才是當務之急。
高所得反省更多
黃虹霞認為,租稅公平原則當然應受《憲法》保障,
釋字745號解釋對於薪資高所得者,可帶來減稅利益,也緩和他們覺得不公平、
被剝奪的感覺,但是對薪資較低者,獲利較少,
等同高所得者少繳的稅比低所得者要多,恐造成所得不均及貧富差距擴大。
黃虹霞指出,「社會安定、民主發展與人權,比追求稅捐公平更重要」,
釋字745號對於稅收可能減少的數額沒有充分考量,
也沒考慮到少徵的稅要從哪裡補回來,而解釋文出爐前,
司法院曾召開說明會,財政部代表直言:「在目前財政不足情況下,
尚無適當財源可彌補。」但此意見似乎沒被多數大法官納入考量。
律師收入不穩定
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黃璽君則認為,
律師、技師等「執行業務者」必須自負勞務成果及財產風險,
也就是說如果接案不順,可能賺不到錢,而「薪資所得者」
只須單純提供勞務,就可獲得定額報酬(薪水),
也不會發生投入成本無法回收的狀況,因此兩者所得的本質不同,
徵稅時有差別對待,並無不妥。
法庭中心
比對之下 只是價值觀的衡量比例先後不同
人權 與租稅公平
但對於稅法有缺失卻是一致的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7-02-10 02:06:00
比較好奇那些是必要費用,油錢?
作者: shiena (亞薩爾)   2017-02-11 16:32:00
很多薪資所得也是自負接案風險啊,接不到案子就沒收入,但又不符執行業務所得,所以才會說不公平
作者: csco ( ARM 株式會社)   2017-03-04 05:52:00
看到這句:綜合所得稅是國家稅收最大來源 真的很想罵如果真的"綜合所得稅是國家稅收最大來源",那世界前三排名低綜合所得稅/個人稅的國家 新加坡/瑞士/香港不就都要抓去填海?之前我在新加坡工作繳稅,每年還可以退稅30%,然後稅款直接giro分期,怎沒看到新加坡政府活不下去?台灣的個人稅率已經和澳洲一樣高,新加坡最高稅率卻只有20%難道沒人想到一直只靠個人收入的綜合所得稅當國家稅收最大來源,是殺雞取卵的做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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