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前收到父親的補稅單,父親有申請扶養奶奶且超過70歲
但補稅單上卻說,經核定扶養奶奶只有85000,非超過70歲的127500
報扶養也有5、6年了,就今年收到補稅單
中午詢問國稅局後,原因是因為戶口名簿上的稱謂是家屬,非尊親
所以只能扣除85000
剛查詢戶籍謄本上的稱謂確實為家屬,但奶奶是爸爸的繼母
在戶籍謄本上奶奶的配偶是爺爺(歿),加上爸爸的父欄也是爺爺的名字
中午電話中,國稅局承辦員說,他們是依據戶籍謄本上的資訊作為依據
說如果真的是有母子關係,需要向戶政單位提出修改
我想問的是,我是否可以直接就戶籍謄本上的資訊
爸爸的父欄及奶奶的配偶都是爺爺的名字,做為親屬關係呢?
如果不行的話,要向戶政單位提出修改申請,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不知道版上的大大,是否有類似的修改,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