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綜所稅列舉問題詢問

作者: conk (conk)   2016-11-20 17:22:00
您好,
購屋借款利息之列舉,是自用住宅,無營利行為才行。
若你a房有出租之行為,是無法列舉。
B房無貸款,就沒有列舉之問題。
租金收入,就看你能否提出證明。
無法提出證明就以財政部設算比例課稅。
一年總所收到房租現金*(1-43%)
新聞稿:https://goo.gl/ggdl0X
1.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峻戶籍登
記,且這個房子必須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如果抵押房屋的地址和申報時戶籍地址不同,須補附戶籍資料以憑認定)。
3.要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繳息清單上如果沒有抵押房
屋的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要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
。但是,如果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的名義借款,而借款
用途確實是用於購買自用住宅的話,還要附上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
約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有關文件。另外,納稅義務人如果改向
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貸款,在原來貸款還沒有還清
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
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的借款契約書或建築物
登記簿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
資料),以憑核認。例如某甲原來向第一銀行貸款,還有980,000元的
本金沒有還,今年改向臺灣銀行貸款1,500,000元來還第一銀行,那麼
某甲雖然貸款1,500,000元,也只能就原先剩下的980,000元部分繳的
利息可以扣除。
(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
※ 引述《shinchuan (Sidney)》之銘言:
: 請問一下,若有二間房子,一間有貸款(A房),另一間無貸款(B房),但有出租行為,
: A房貸款利息一年約18萬,B房租金收入16萬,若在報稅上,
: 我使用列舉的方式,自用貸款利息支出,報稅叩除額那一項能是對的呢?
: 還是有其它算法??
: 一、他是18萬都可以當做叩除額,16*57%當收入
: 二、18萬叩除16萬,只有2萬當列舉的呢?
: 謝謝。
作者: shinchuan (Sidney)   2016-11-26 11:11:00
房租收入和租金收入是不一樣的,要分開來計算
作者: chungjan (fly)   2016-11-29 22:16:00
自用宅貸款利息費用要先扣掉存款利息收入才能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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