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網拍課稅問題

作者: lamtiis (連車尾燈都看不到)   2016-04-13 22:19:48
※ 引述《fdk3r6b (Nee 桑)》之銘言:
: 各位好
: 事情是這樣子的
: 我在一間通訊公司上班,因為有業績關係
: 想增加曝光率
: 所以使用私人露天的帳號
: 用公司定價曝光產品
: 中間沒有額外的營利
營業稅法第一條說:「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
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也就是說你有賣東西就是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再來營業稅法第六條規定
怎麼算是營業人:「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照您
所描述的事實,應該就是被國稅局認定為營業人,至於誰是營業稅法上的納稅
義務人,依照營業稅法第二條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所以國稅
局認定你向公司採購手機後將手機轉賣與一般消費者,依據上述營業稅法規定
,你就是要繳納營業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0)。
: 一陣子之後就被國稅局查了
: 要我補四萬五的稅金
只是補稅已經對你很好了,被認定為營業人的話,漏稅及漏開憑證的話還會被處罰
: 去了解之後他說原本要課我13萬的
: 現在四萬五已經很少了
: 但是我每個月薪水也沒這麼多啊
: 突然被課這筆真的很無力
: 之後我到財政部網站查了相關法規
: 有提到,有營利行為才要被課稅
: 我用這點去跟經辦人員談
: 他一直說我有營業額,就要課稅
: 我跟他說我沒有營利,甚至還要倒貼運費
: 出去的東西也都有附上公司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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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也有正常繳稅,為什麼要多課我這一層
: 他就說因為我是私人帳號
: 你的行為等於代購,你先跟你公司進貨
: 你在轉賣賺錢,然後我又強調我沒有營利
: 因為我查到的法規的是要有營利行為呀
: 之後他又補了一槍,你就算沒賺到錢
: 你也賺到公司給的獎金,這也是營利
: 我馬上爆氣跟他說,我領公司的薪水是算在個人綜合所得稅,為什麼會變營利
: 我每年都有如實報稅啊
: 然後他還是不接受,一直說我轉不過來觀念
: 但這不是轉不轉的問題
: 是我不想也無法去繳這筆錢呀
: 最後暫時的結果就是看公司願不願意
: 去幫我或者聲明說,該露天帳號是公司授權
: 但是我灰心的是公司只願意口頭去說明
: 我賣的價格跟公司售價是一致的
^^^^^^^^^^^^^^^^^^^^^^^^^^^^^^
: 不願意用書面資料方式去證實
: 或是授權我的帳號變成公司網拍專用的
: 說這樣會越來越麻煩
: 銷售紀錄資料是露天給國稅局專員的
: 我當時要跟他拷貝銷售紀錄
: 他卻說這個不可以給我,這是機密
這邊滿奇怪的,照理說他不提示他看到的疑義資料,納稅義務人要怎麼跟他解釋,
解釋起來容易有A認知為B的情況發生,然後我的銷售紀錄對我來說是機密,那怎
麼樣才不叫作機密?
: 我寄信給露天,要求調資料也沒下文
: 也真怪
: 我本人的帳號紀錄,我本人卻要不到
: 現在要第二次面談了
: 我有點不知道怎麼去處理這件事情
: 想跟他拿銷售紀錄去一條一條證明無獲利
: 也拿不到紀錄
: 不知道有沒有相關經驗的鄉民
: 能夠救救我啊啊啊
: 手機排版,若有不順請見諒
:
作者: lamtiis (連車尾燈都看不到)   2016-04-13 22:24:00
忘記說了,您的態度應該溫柔而堅定,不要因為氣憤而把事情弄得更遭糕
作者: wchang14 (摳摳)   2016-04-14 00:27:00
但是代收轉付出現的另一個問題就是佣金,看起來原po已被認定為營業人,業績獎金極有可能被認定為佣金.......若是被檢舉,檢舉人於檢舉時註明所提供的事證不願意給被檢舉人看,那確實是機密啊@@另外這或許也是查核手法的一種,老鳥案子查多了個個都很精XD
作者: adey40 (風海)   2016-04-14 07:56:00
怎麼可能無差額,佣金,運費,手續費,無差額怎可能另外,旅行社是特殊規定,網拍代購業可沒有適用這種規定
作者: Arens88 (Arens)   2016-04-14 08:13:00
其實原文敘述管區已經放寬由公司出具證明即以代收轉付認淺見以為這狀況與代收轉付不同,不然跳開發票的就解套了
作者: wsyfish (開CRV2帶MoMo到處去玩)   2016-04-14 21:31:00
國稅局向露天取得的資料是課稅資料,本來就要保密原po和公司間的關係是一回事,原po本身就有銷售行為了至於有沒有賺,跟營業稅一點關係都沒有
作者: ciza (執行力才是主道)   2016-04-14 23:18:00
用代收代付去談穩輸其實你這案子應該有解法,看公司願不願意找個專業事務所問問吧但也可不提供,純看稅務員。
作者: fdk3r6b (Nee 桑)   2016-04-16 16:42:00
感謝版大回覆,公司不承擔是因為公司登記沒有網拍這項,所以只能口頭去證明我沒有透過公司商品去網拍獲利至於價格方面,只有比公司低或跟公司一樣的,運費通常都自己貼錢呀,當初用網拍就不是為了在這邊賺錢,而是門市業績實在被逼的太緊
作者: ciza (執行力才是主道)   2016-04-16 17:16:00
只要價格比公司低就有價差,無法主張代收代付
作者: wchang14 (摳摳)   2016-04-16 22:45:00
基本上有銷售「行為」就是營業稅課稅範圍,以行為認定是否課稅,不會管你為什麼要賣又為什麼是透過網路賣呀~~~
作者: adey40 (風海)   2016-04-16 23:16:00
網路拍賣是一個銷售『管道』,而不是一個『商品』,所以更公司有否登記無關,公司那理由太爛了
作者: wchang14 (摳摳)   2016-04-17 01:38:00
其實33條的保密義務指得是除了例外對象「不須」保密外,其他對象都「一定」要保密,否則依法論處,但是它並沒有規定對於這些例外對象「不應」保密,所以白話一點,33條的規定是,對於納稅義務人不保密也不會怎樣。
作者: lamtiis (連車尾燈都看不到)   2016-04-17 07:39:00
沒錯,但是他對當是人保密於法無據,換句話說,稅務員主張當事人的銷售資料是機密故不能提供給當事人,其法令依據是?我想表達的是本案的當事人銷售資料單純只是稅務員不想提供(故意刁難當事人?)
作者: fdk3r6b (Nee 桑)   2016-04-17 12:19:00
感謝兩位鄉民的解答,我再去找專員問看看可不可以拿到資料好舉證
作者: lamtiis (連車尾燈都看不到)   2016-04-18 21:35:00
後續處結果希望你可以上來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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