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車禍和解 賠償金稅務疑問

作者: akakapo (世事無常)   2014-06-04 11:26:24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7457&ctNode=2847
個人因財產權侵害受領之損害賠償金,並非均可免納綜合所得稅(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就財產權侵害而言,個人受領損害賠償性質的給付是否
可以免納所得稅,應視該損害賠償給付係填補其「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而定,若
該所得僅係填補所失利益的損害賠償,此時即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
應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繳納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何謂「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參照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34
號判例內容,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
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
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
進而,最高行政法院73年判字第1257號判決則認定損害賠償的給付,如係填補債權人所
受的具體損害者,應屬免稅所得;如債權人未受有損害或該損害賠償給付超過其實際損
害的部分,其受領的損害賠償金,即應列為其他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呼籲,個人受領損害賠償性質的給付,並非均可免納所得稅,正值5月報稅時期,
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
而損及自身損益。
分 類:賦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2010/5/21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1637&ctNode=84
個人領取損害賠償,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有個人領取鉅額損害賠償費,因無法提供相關證明
確屬損害賠償性質,經該局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處罰鍰。
依財政部83年6月16日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釋規定,
屬填補損害之賠償性質者,可免納所得稅;
非屬填補損害賠償性質,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稅。
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因此,個人所領取損害之
賠償,如經查明確屬填補所受損害,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如非屬填補所
受損害,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因個人較無保存各種交易文件習慣,法令亦無明文規範個人保存憑
證之期限,且涉及受領鉅額賠償費之事件,並非經常性交易,相關書面憑證及文件資料,
應培養未雨綢繆專卷存檔之良好習慣,以免事後被國稅局查獲,因無法明確說明及提供
相關資料證明該筆所得確屬填補其所受損害之賠償,致遭依上開法令補稅處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莫淑菁 聯絡電話:3302058轉2875
分 類:賦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2007/10/12
※ 引述《goala22 (ㄅㄆㄇㄈㄉㄊㄋㄌ)》之銘言:
: 請教各位
: 車禍後經調解委員會調解完成
: 賠償金經由肇事者匯入戶頭
: 會有繳稅的問題嗎
: 爬過之前的文章
: 人身損害的部分無繳稅問題
: 賠償不能工作所補償的部分需納入所得
: 可是經由肇事者直接匯入戶頭
: 那如何判斷不能工作所補償的金額多寡
: 是保險公司會做出申報嗎?
: 還是國稅局自有方法查出?
: 還請知道的人解惑
: 謝謝
所以應該不是以"人身損害"來做區分,是以個人遭受損害能提出多少證據而定,
如車禍後不能工作的薪資賠償、醫療費用、車輛受損費用....等等。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39828&ctNode=84
名譽賠償金屬其他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精神慰撫金之類的應該就要列入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以上是我個人解讀,若有誤請指正 ^^"
作者: goala22 (ㄅㄆㄇㄈㄉㄊㄋㄌ)   2014-06-04 12:26:00
另一個問題是如何判定這筆錢哪部分是屬於損害賠償 哪部分是屬於損失利益由保險公司申報明細嗎?
作者: akakapo (世事無常)   2014-06-04 12:28:00
國稅局若對該筆申報有疑慮時,你要能自行舉證說明
作者: adey40 (風海)   2014-06-04 13:29:00
那談和解金的時候你要求的數字是怎麼算出來的? 總有依據吧
作者: bxxl (bool)   2014-06-04 14:09:00
在和解書上寫明分項金額,雙方簽章同意,這樣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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