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房貸轉貸/增貸

作者: akakapo (世事無常)   2014-06-03 12:57:47
http://0rz.tw/2JdU0、http://0rz.tw/MfJ31
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應符合以下要件:
1.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2.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戶口名簿影本),
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若抵押房屋的地址和申報時戶籍地址不同,須補附戶籍資料以憑認定)
3.要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繳息清單上如果沒有抵押房屋的坐落地址
或借款用途,要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
但是,如果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的名義借款,而借款用途確實是用於
購買自用住宅的話,還要附上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
有關文件。
4.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
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財政部86/09/18台財稅字第860508044號函)
5.二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財政部90/11/12台財稅字第0900456312號函)
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ZD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即 0 ≦ 當年支付房貸利息-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300,000元。
另外,納稅義務人若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貸款(轉貸),
在原始貸款尚未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
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的借款契約書
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
以憑核認。
例如某甲原來向第一銀行貸款,還有980,000元的本金沒有還,今年改向臺灣銀行貸款
1,500,000元來還第一銀行,那麼某甲雖然貸款1,500,000元,也只能就原先剩下的
980,000元部分繳的利息可以扣除。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33993&ctNode=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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