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雲林縣宜梧國中110年第2學期代理教師甄選

作者: hong0328 (熱愛羽球)   2022-01-03 15:37:15
雲林縣立宜梧國民中學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一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國文懸缺1名(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師資培育法及各施行細則。
(二)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三)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四) 依據雲林縣政府110學年度國中代理教師甄選110年7月13日府教學二字第
1102432513號函辦理。
二、科別及名額:
1、 國文科代理教師一名。
三、聘任期間:自民國111年2月11日至111年7月1日止,實際聘任日期依縣府核定之敘薪
起迄日期為準。
四、簡章公告:民國111年1月4日起至111年1月10日止在雲林縣教育網與本校網頁公告。
五、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者。
(二)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及第三十三條之情事者。
(三)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
上述三項,倘報名時未發現而於聘任後發覺,應予以解聘。
六、報名資格:
本校聘任代理教師,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 具中等學校該科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中等學校該科修畢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七、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錄取無
效。
八、報名日期及地點:一律親自報名(請攜帶有關證件正本及影本),通訊或委託報名均不
予受理。自111年1月4日(星期二)至1月12日(星期三)上午10時止,親自備齊報名表、身
分證、學經歷證件(持國外學歷應依「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附中文翻譯
本及經駐外管處驗證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公文,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須達教育部規定
標準)、教師證書、服役證明等正本,並繳交各項證件「A4影本1份」且逐頁加註「與正
本相符」字樣後加蓋本人私章,至本校人事室辦理。(TEL:05-7907254轉17;雲林縣口湖
鄉梧南村光明路1號) 。
九、甄選日期:111年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3:30開始。
本次甄選簡章為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各階段依表列日期依序分別招考甄選,倘前次招考甄
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下階段招考),如缺額補滿,公告於本校網站及
雲林縣教育網電子佈告欄,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
導致報名、甄選日程需更改,將公佈本校網站。倘至第3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
甄選未足額,續辦第4-6次招考,並公告尚餘缺額。
次別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備註
甄選日期時間 111年1月12日
13:30舉行 111年1月12日
14:30舉行 111年1月12日
15:30舉行 報到時間:甄選當日請提早10分鐘報到(逾時1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
得要求入場應試)
報到地點:本校教導處。
甄選時間本校得視報名人數多寡調整之
十、甄選地點:雲林縣立宜梧國民中學(雲林縣口湖鄉梧南村光明路1號)
十一、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 口試:佔50%。
(二)試教:佔50%(試教時間8分鐘,範圍自訂)。
十二、錄取標準:依缺額一倍錄取備取名額,最低錄取標準為75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不予錄取。
十三、放榜日期:111年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8:00後 公告於本校網站。
十四、甄試地點:雲林縣立宜梧國民中學(雲林縣口湖鄉梧南村光明路1號)
十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簡章及報名表請參閱附件。
附則:
(一)甄試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需延期舉行,以本校網站公告為依據。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如於錄取介聘後發現不符或有偽造不實者,撤銷其資
格並負法律責任。
(三)教師服務期間,如有不適任情形,學校行政單位應就具體事實提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依教師法等有關法令辦理。
(四)凡已辦理過資遣或退休者,請勿報考。
(五)經甄試錄取學校聘任後,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及胸部X光檢查正常之證明。
附件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職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
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件二:教師法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
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
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
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
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雲林縣立宜梧國民中學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一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報名類科: 科 報名序號: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相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宅):
(手機):
通訊地址
學歷
教師證號 等學校 科 字第 號
經歷
(含現職,重要參考資料,請據實逐一填寫) 服務機關 職稱 起迄年月 主
要工作內容
(職務專長)
特殊專長(無則免填)
注 意事 項 1.所填資料或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
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2.本人保證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
定情事。倘報名時貴校未發現,於聘用時本人願無條件接受貴校註銷本人之錄取資格;如
於聘用後貴校始發現,貴校得予以逕行解聘,本人願放棄法律抗辯權。 繳驗
證件 ( )繳驗身份證 (附影本)。
( )畢業證書
( )繳交教師合格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 )任職經歷證件。
( )繳驗服役證明(女性免附)。( )切結書。
填表人具結簽名蓋章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考雲林縣立宜梧國民中學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代理暨
兼任教師甄試,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發生,本人願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或由學校依規定予以
解聘: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

二、所提有關證明資料有不實等情事。
立切結書人: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附註: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8、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7、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
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中華民國年月日
作者: an123456781   2022-01-03 19:33:00
認真覺得 現在多數人po文完全不注意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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