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國中] 關於非本科教師證代理敘薪?

作者: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19-08-04 10: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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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eollauren: 可惡 我師範畢業實習結束後的半年只給起敘170... 07/30 22:59
→ yeollauren: 原來依法規是180 QQ 07/30 23:00
這個基準表是105年訂定的
104年前請參考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 yeollauren: 我是107畢業今年年初代理的 適用這個基準 不過學校當 07/31 02:55
→ yeollauren: 初並沒有跟我說薪點 我也沒問 最近拿了離職證明才發現 07/31 02:55
→ yeollauren: (真的只能怪自己太蠢) 07/31 02:55
本篇主要是回覆底下推文的問題
由yeollauren的敘述來看並沒有超過行政程序法公法請求權消滅時效5年的規定
可以詢問學校是否能更正
相關解釋函請參考以下內容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申請提敘薪級得否溯及原得辦理提敘之日生效,並補發薪級及考核獎金
疑義一案,依據教育部94年5月6日台人(一)字第0940048008號函釋:查法務部94年4月
11日法律字第0940009461號函復略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
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
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即縱使殘餘期間,
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5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至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
則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就具體個案判斷之。」茲以公立學校教師薪給之給付,係
屬公法上職務關係所生之財產請求權,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認定,在行政程序法施行
前已發生者,依教育部88年11月25日台 (88)人(一)字第88145239號函釋辦理。惟在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發生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認定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
規定辦理。
作者: yeollauren (real__lauren)   2018-07-30 22:59:00
可惡 我師範畢業實習結束後的半年只給起敘170...原來依法規是180 QQ我是107畢業今年年初代理的 適用這個基準 不過學校當初並沒有跟我說薪點 我也沒問 最近拿了離職證明才發現(真的只能怪自己太蠢)
作者: Mieke (慟...)   2019-08-04 10:56:00
敘薪通知書會有薪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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