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在板上看大家討論得沸沸揚揚關於 教甄的部分
在此提供一個案例,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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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014號
當事人間因解聘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九日台申字第○九四○一五四七九五號申訴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於九十二學年度擔任被告教師甄試電腦科目之命題人
員,違反保守教師甄試考題秘密之義務,而將考題洩漏予他
人,並使第三人因而順利通過該次甄試,產生不公平之結果
,前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五月二十
六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九號刑事判決,認定原告之行
為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處
原告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在案。被告旋於九十四年
五月十日召開九十三學年度第九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
稱教評會),決議將原告停聘,並報請教育部核准,案經教
育部九十四年六月八日部授教中(人)字第○九四○五○九
一六五號函復「本案仍請依本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台人
(二)字第○九三○○九○九○七號令予以解聘,並於文到
一週內重行報核。」被告乃依上開函旨,於九十四年六月十
四日再召開九十三學年度第十一次教評會,決議解聘原告,
並報請教育部核准,案經教育部九十四年七月五日部授教中
(人)字第○九四○五一○三一七號函復准予核備,被告遂
另以九十四年七月七日以善中人字第○九四○○○一八三二
號函通知原告自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解聘。原告不服,向教
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申評會)提出
申訴,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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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知道完整判決書內容,請查詢以下網站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M_1.aspx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