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們好,我是今年的應屆畢業生
本來想回母校實習,但因母校未在大學合作名單內,於是申請自覓實習。已獲得母校教務
處同意,且找到願意帶我的指導老師,但前天自覓被大學方面否決了。因為被否決的理由
是教授不想跨區(北部-台中市),而不是其他較為合理的原因,所以想請問各位前輩:
自覓實習的最終決定權是握在大學手上嗎?還是只要我跟高中學校談好簽約即可?是否有
依據的法源呢?我想了解相關法規的要求,或是有什麼能申訴的管道,來為自己爭取權益
。
當然我也知道在別的學校也能學到很多經驗,但因為有一些經濟及其他因素的考量,所以
想來版上詢問有沒有人擁有類似的經驗或建議。
先謝謝各位學長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