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不定期契約有何可怕?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23-01-07 16:59:42
※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很多人都說不要警告變成不定期契約
: 會很可怕
: 我不懂,除了不能增加房租 不能任意中止租約外
不能增加房租其實就很恐怖了
: 還有什可怕?
: 沒繳租金 是不定期契約 也不能趕人嗎?
: 違反當初契約規定 例如原契約禁養寵物
: 變成不定期契約後房客養寵物了 也不能管嗎?
: 因為我的理解是,不定期契約就是比照原合約
: 但是期限不定。
: 到底是不是我理解錯誤呢?
最可怕的不是不定期契約
而是中華民國那可笑的司法
實務上,民法租賃篇一堆法律都是寫著參考用的
什麼都是以承租方為優先考量
沒繳租金,沒關係,惡法保障你欠租
欠夠久以為終於可以終止合約了
結果惡法再保障你,房東不能把你驅離
惡法強迫房東只能慢慢打官司、曠日廢時,運氣好拿回屋子都不知道過多久了
最可惡的是,調解委員一堆沒有是非的,都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叫房東吞下去
什麼違反契約內容、不能養寵物的竟然養寵物,這樣想解約?
阿養隻貓而已,不然貓送去別人那,就繼續住啦~~~
過幾天貓又回來了
法律對房東來說 根本就是個屁
所以我還是比較推崇民間的處理方式
討債這種事情,有專業人士會處理
政府自己當社會宅房東就吃到苦了,法律....ㄎㄎ....
作者: soulknight (冷風輕拂花殘缺)   2023-01-07 22:56:00
同意
作者: samhsueh1027 (Sam)   2023-01-08 23:18:00
完全認同,現在的法律根本沒保障房東的權利
作者: Qlily (lilyQ)   2023-01-09 08:28:00
因為住所是生活必需 對房東來說卻不是 自然就比較偏承租方
作者: corlachang (可樂)   2023-01-09 14:25:00
這是歷史共業,古早的頂樓騎樓地下室,既成道路都是,房屋供居住租賃,各國都是偏袒承租方。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23-01-09 17:51:00
就算生活必需,水電也是二期沒繳就斷,押金也就2個月,還在用刑法保護租霸,拖到半年到一年,房東也不用你保護,有沒有交租,欠租就滾,要釐清到一年半載?還要繳裁判費,要保護租客,這個無法回收的成本,政府應該要負責吧
作者: Qlily (lilyQ)   2023-01-09 19:41:00
那樓上去公證後,想驅離不就不用拖那麼久嗎?這就是政府給房東的平衡啊 但就一堆人不想去公證有什麼辦法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23-01-09 20:21:00
“不就不用拖那麼久”,不要向下比較,不那麼久還是一樣拖https://bit.ly/3XfYL0J公證不是萬能,公家自己都想要推動修法以為房東不想曝光,怕被課稅所以不公證,是不正確的而且租屋是日常所需,不是每個人都會跑公證
作者: cynthia12708 (早而)   2023-01-10 23:37:00
建議招租之前肉搜房客免得招到一堆妖魔鬼怪
作者: mark0204 (Mark)   2023-01-13 19:42:00
錢是生活必需,對有錢人來說卻不是,所以該偏坦盜賊強盜?!"公證"與否根本不該是問題,買賣契約也不一定都有公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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