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背景說明:
家父在北市有一間一樓的房子
多年前租給一位房客作為倉庫兼店面(商品零售網購等)
一開始交租都很正常,但這幾年生意變差
開始欠租耍賴,原本有開的店面現在也都不開了
變成我們也不容易堵到人(沒有住在裡面、電話也不接)
但是經由一些紀錄顯示,他還是偶而有在進出
去年因疫情沒有簽續約變為不定期契約
而今年年中成功堵到人簽訂新約(沒有公證)
約定租期到年底,且「不再續約」
因目前交租的狀況還是很差
而且我們早已決定要趕他走
已寄存證信函再次告知,年底後不再續租
但未獲回應,依照這房客的個性是很難處理
想詢問各位一些關於法律上的問題
1.若合約到期後,有經存證信函告知
但沒辦法跟房客聯繫上,也沒辦法點交
此時使用權的歸屬?
2-1.若使用權還在房客那邊,我們應該怎麼做?
只能走法院的返還房屋程序嗎
此步驟應該也會蠻花時間的,有其他較快的處理方式嗎?
2-2.若使用權回到我們身上
能夠禁止他進去房屋嗎?
如果明確告知他租約已到期,如需取物請通知房東一同處理
3.如果考慮直接在大門外加上新鎖,以要求對方出面處理
該部分會不會有刑法上的問題?
一般網路上查到的案例都是住宅使用,但這案例人不住在裡面,是倉庫與店面
不確定是否會有「強制罪」的問題
同時因為不會進入也不是換鎖,這樣會有「侵入住宅罪」嗎?
4.目前大概只明確知道有民法的「無權占有」、與請求「返還房屋」
有其他法律上的手段可以使用嗎?
謝謝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