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們合約簽從109年6月1日到110年6月1日,每月15號繳交房租,12/15繳交房租時告知房東我們要提前至明年一月底解約,依照合約我們付一個月違約金。
但是房東說,簽約時間是5/16鑰匙也給我們,現在他跟我要求要加還給他當時他給我這兩個星期搬東西進來的時間,兩個星期的租金。
我跟他說,我們依照合約付一個月違約金。
他說如果我不還給他這兩星期的租金,他要我1/15就搬走。
當時那兩個星期是房東主動給鑰匙,說讓我們方便,他現在說,當初給我們方便,我們現在提前解約給他製造麻煩。
我想請問,房東這樣是提前請我們離開對嗎?那這樣他是不是要還給我們兩個月的押金呢?
我們下個地方要明年一月底才能入住,我還有兩個小小孩,房東這樣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請大家幫幫忙,謝謝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