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提前解約違約金問題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06-09 12:41:34
※ 引述《hankinell (hani)》之銘言:
: 手機排版請見諒!
: 原本合約是打兩年(106年6月~108年6月)
: 但搬進來後發現樓上非常吵,半夜不睡覺走路非常大聲、傢俱挪動、東西常常掉地上,而
: 且都是在晚上十二點後,我是一個朝九晚五的上班族每天被吵到受不了!也跟管理員和仲
: 介反映過都沒用。
: 最近滿一年決定提前解約,預計九月搬走,已提早三個月通知房東了,今天房東打來說堅
: 持這樣押兩個月的押金(兩個月=31000)會全扣掉,因為當初說會跟他租兩年所以給每個
: 月少一千的優惠,要我還要補給他2000!!根本不合理啊,當初簽約寫租金 15500/一個
: 月,提前扣一個月押金(附圖有擷取合約提前解約的部分)
: 想請問大家這樣有什麼辦法可以跟他溝通呢?房東這樣是不合法的吧?還是我有什麼誤解
: 呢?
: https://i.imgur.com/yRV7mLD.jpg
勾選雙方不得終止租約,同時又勾選約定得終止租約,
這兩項條款是互相牴觸的,這部分就要看當事人當時訂立契約的真意。
簽約的租期是兩年,依一般狀況算是長約,
這部分可能會讓契約解釋比較傾向不可以提前終止租約。
但從第二項來看,說明雙方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但要踐行一定的條件
(提前一個月告知),不然就要擔負一個月違約金。
另外,無論是仲介或者是出租方都分別說提前搬走要扣一個月、兩個月租金,
解釋上都會認為在一方願意擔負賠償,可以終止租約,
不是如同第一項記載那樣不可以終止租約。
(可以參考相關判決:https://goo.gl/oCc8HG)
不過,就算房東主張要扣兩個月,
但第二項已經明白規定,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就要扣一個月租金當作違約金,
最多也只能扣一個月,
違約金賠償也一定會受到這部分約定的限制,
房東最多也只能主張一個月違約金。
※ 編輯: jaj12377 (42.76.172.31), 06/09/2018 12:52:11
作者: hodinup1 (gogo)   2018-06-09 13:15:00
到底圖中租約哪裡有同時也勾選 “得”提前終止啊 明明只有勾一項 至於第二項前提是說 如過 勾選“得”提前終止的話 後面的提前時間及違約金約定 才會生效的 真的有那麼難懂嗎?兩個空格 一個“得” 一個“不得” 明明就只有勾一個哪來同時勾兩個 互相抵觸 硬凹派又來了 懶得論戰 看不清楚的話 去配個眼鏡先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8-06-09 14:06:00
內政部版的, 給人勾選有比較好嗎? 這個問題版上問過3,4次了, 根本挖洞給人跳.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8-06-09 14:12:00
其實就文字邏輯來講,第12條第二項,依約2得終止租約者...後面就算填寫了東西....也沒有用....寫成程式的話,那邊根本不會被執行到偏偏台灣的法律是文組的所謂探求真義,其實就是讓人盡量凹而已....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8-06-09 14:14:00
XD 應該是寫此項勾選XX者, 以下作廢, 跳到第13項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8-06-09 14:31:00
你貼的那個判決,是出租方又上網招租、再加上契約21條所以才會那樣判決阿而且契約都還沒開始,承租方就拿出那麼大誠意做賠償比單純的違約爭議的1~2個月都還多的誠意了....上面打錯,是租期還沒開始,契約已經開始了提告的都願意支付2個月租金+1萬元紅包當賠償了目的是拿回預繳之租金,預繳租金要解約才拿得回來我只是要說,你舉的那個判例和這個差很多出租方上網招租那個成為心證的一部份,當法官白癡嗎....我只覺得文組的邏輯真的很可笑而已尤其台灣的法律,總是喜歡在一堆條文後面加個例外契約寫一堆,最後來個探求契約簽訂時的真意就想要把整個契約都推翻,好棒棒其實行政院的那個版本,除了容易坑房東外文字本身也不是很精確第12條第二項,是罰沒有提前告知,還是罰提前解約? XD這個在實務上其實也很多爭議,文字不清不楚的,才會有爭議
作者: jjj1773 (小個)   2018-06-09 17:02:00
如果前面選「得」,提前就沒有違約沒有責罰,所以是罰沒有提前告知吧?但選得,不太明白期限是幹嘛的 囧在合約雙方簽字時都沒有先看懂,都遇到問題才吵,配合政府語焉不詳的公版,大概目的是要創造就業機會吧XD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06-09 17:10:00
內政部自己都說這份合約爭議很多。就期待看看修改之後會不會清楚一點吧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8-06-09 19:39:00
我覺得不手養去勾第二項,也會被依民國27年那個判例提前終止。"如一造反悔願認賠償損失,即無不許終止之理"後來我都把契約改成要提前終止,需得他方之同意,要解約就要答到合意,房東出一個月要房客提早搬,房客不同意,那2個月,3個月呢?房東我覺得是比較吃虧的,房客願付兩個月,房東仍不同意,房客也不鳥你,直接搬了,所以找到的判決一堆都是商業店面租賃,只有一個簡易判決,房客說提前解約但沒還鑰匙,被房東要求繼續支付租金。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8-06-09 21:22:00
我手賤偏要寫第二項又怎樣?邏輯不好就不要凹阿這種笑死人的邏輯,長年以來積非成是,還講得大辣辣的勒第二項的文字就是那樣子,第一項勾不得,第二項就該忽視你管我喜歡在上面寫什麼,我畫隻烏龜都爽你貼的那個,目的就是要拿回預繳租金,重點根本不在違約金你要認為很類似就很類似吧,最好的方法就是原PO去告房東啦然後再把判決書貼出來給大家聞香這樣也可以看看有多少沒貼出來的資訊以後有誰想當版主的,建議規範這種求助文,契約要全貼上來只貼一部份想拿什麼解藥?
作者: hankinell (hani)   2018-06-09 23:10:00
https://i.imgur.com/ut4CSVE.jpghttps://i.imgur.com/ptGIeLo.jpg 其實也是個資不方便提供了 謝謝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8-06-09 23:59:00
個資馬掉就ok啦自己舉的例子的重點在哪都搞不懂阿如果沒有那些預付的房租,會有那件官司嗎? XD我想表達的就是第12條第2款,應該忽視,不需要拿出來爭邏輯差的才想用這個來凹啦兩種情況a或b,選一個,今天明明選b了偏偏有人要說,如果選了a就怎樣怎樣....然後要凹人家就是選b,誰管你"如果選a會怎樣"
作者: jjj1773 (小個)   2018-06-10 05:20:00
選offer時,假設選A錢多但老闆可以這個月叫你下個月走人沒任何代價,要是忘了提前通知炒魷魚要補償一個月薪水給你,你要炒老闆魷魚也行條件對等。選B就朝九晚五薪水差但合約內你跟老闆都不能炒誰魷魚。兩邊都約定好了喔!!我選了B,A是別人的人生不關我的事啊!邏輯這樣不對嗎?現在你選了B,結果合約內想離職,你有權利用A的條件去談離職,但老闆可以不同意吧?老闆想火了你也可以用A的條件問你是否同意,你也可不同意!這樣邏輯對嗎?合約白紙黑字,事先知道選擇才勾選(及簽約),所以是先知道看侏羅紀選位置比較要求的前提下,選了看死侍2,不是一開始只有死侍2的選項。看死侍2還要不要做特定位置?雙方討論,要不要坐某兩排就沒有一定得要跟侏羅紀一樣了。這樣邏輯對嗎?這兩個約定是「同時」存在的,因為都看完了才簽名!這一段落明顯是當時兩個選項,「能」與「不能」提前,能的有但書並且寫很清楚內容。第二段但書目的是要給雙方知道能的但書內容,不表示選了能啊!能不能就是第一段決定。所以選了不看就不用管第二條要看哪部電影,跟選工作一樣。不是約定好玩,是擺給你選,寫清楚而已。我認為是選了不看,完全沒有爭議。但死侍選項不是好玩,不想看死侍才選不看。後面那個不是約定,是描述其中一約定選項的內容,根本不能拿來推測看不看電影,所以一直都只有第一段是決定約定哪個選項。
作者: berryc (so)   2018-06-10 11:47:00
其實不得提前終止合約 本身就不合理、實務上也不存在房客簽一年只付1個月不住了、房東有可能打官司逼你繳完剩下11個月?真的上法院也不太可能有這種判決。租屋怎樣都是對房客較有利。房東優勢只有先收了2個月的押金而已
作者: jjj1773 (小個)   2018-06-10 13:07:00
可提前中止代表房東也可以一個月叫房客走人,穩定跟自由都是雙向的沒有對哪方有利吧?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8-06-10 13:21:00
第二項那個本來就不該被執行,勾起來又怎樣?你真愛硬凹自己去寫個小程式看看那樣的邏輯會不會被執行到吧拿一個有包含原po問題、但根本不是重點的例子真的是....算了,原PO就讓房東扣押金啦,到時候去告告看啦本來就是選了A就是A,第二項根本不是選B,好嗎那是如果選B,如果如果如果如果如果,看不懂嗎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 者 者 選了A就不是這個B者者者者不得提前終止合約,房客硬要搬走,房東要求住好住滿的話法院就是判賠1~2個月你貼的那例子,房客願意賠2個月+1萬元紅包,只求解約這都比習慣判賠1~2個月還多了,你以為法官會怎判硬要拿這例子來說嘴,拜託原po告房東時把這判決拿去用看看法官怎麼回應吧舉那個看電影的例子更好笑,非常容易判斷要看哪部電影阿判斷不出來的才是需要多念書吧 XD
作者: hankinell (hani)   2018-06-10 15:42:00
謝謝大家的熱心回覆,也很抱歉讓大家因此論戰! 目前仲介確定結果是扣一個月押金,當初簽約仲介(代管)有宣讀合約內容 確實是若提前一個月通知解約 扣一個月押金。優惠部分是仲介跟房東商量結果,並未告知出租房原因所以不再追討。 謝謝大家,也對動怒的大家很抱歉!抱歉!是承租方!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8-06-11 12:52:00
如果有人跟我說要看 A電影,然後討論一堆如果看B電影怎樣要去哪個電影院、坐哪排、吃什麼的我想我這個理組腦袋的會說"走吧,看A電影去了,別幻想了"或許文組的才會進入混亂狀態吧真的就去告告看就好了啦,我們在這爭論也沒用法官也會慢慢換血的歡迎你來噓我,這是系統功能喔是不是舉例失當,就讓大家看看吧就像我說的,如果那個例子沒有預付租金單純要談得不得提前終止租約,哈哈哈哈哈判決會一樣嗎?真希望有人去打這種官司來分享給大家聞香偏偏我這理組腦袋的,合約就不會這樣簽,不然自己去試了上面怎麼少一句,"根本不會有這個官司啦"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