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nkinell (hani)》之銘言:
: 手機排版請見諒!
: 原本合約是打兩年(106年6月~108年6月)
: 但搬進來後發現樓上非常吵,半夜不睡覺走路非常大聲、傢俱挪動、東西常常掉地上,而
: 且都是在晚上十二點後,我是一個朝九晚五的上班族每天被吵到受不了!也跟管理員和仲
: 介反映過都沒用。
: 最近滿一年決定提前解約,預計九月搬走,已提早三個月通知房東了,今天房東打來說堅
: 持這樣押兩個月的押金(兩個月=31000)會全扣掉,因為當初說會跟他租兩年所以給每個
: 月少一千的優惠,要我還要補給他2000!!根本不合理啊,當初簽約寫租金 15500/一個
: 月,提前扣一個月押金(附圖有擷取合約提前解約的部分)
: 想請問大家這樣有什麼辦法可以跟他溝通呢?房東這樣是不合法的吧?還是我有什麼誤解
: 呢?
: https://i.imgur.com/yRV7mLD.jpg
勾選雙方不得終止租約,同時又勾選約定得終止租約,
這兩項條款是互相牴觸的,這部分就要看當事人當時訂立契約的真意。
簽約的租期是兩年,依一般狀況算是長約,
這部分可能會讓契約解釋比較傾向不可以提前終止租約。
但從第二項來看,說明雙方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但要踐行一定的條件
(提前一個月告知),不然就要擔負一個月違約金。
另外,無論是仲介或者是出租方都分別說提前搬走要扣一個月、兩個月租金,
解釋上都會認為在一方願意擔負賠償,可以終止租約,
不是如同第一項記載那樣不可以終止租約。
(可以參考相關判決:https://goo.gl/oCc8HG)
不過,就算房東主張要扣兩個月,
但第二項已經明白規定,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就要扣一個月租金當作違約金,
最多也只能扣一個月,
違約金賠償也一定會受到這部分約定的限制,
房東最多也只能主張一個月違約金。
※ 編輯: jaj12377 (42.76.172.31), 06/09/2018 12: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