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new82 (Do)》之銘言:
: 代友PO
: 以下是朋友目前狀況
: 朋友於兩年前租了目前的套房
: 一年前再續約一年
定期契約
: 去年的合約只有簡單寫著按照舊合約走
條件照舊,只差在契約起訖時間
: 當時也在第二年的第一個月房租優待半價7500元
: 但因目前想搬離了
: 合約是到六月中
: 新房子的房東當然也是迫不及待想簽約
: 訂金5千元已經付給新房東
條件談好才支付訂金,如果有哪邊要更改條件(例如租期),另一方可以拒絕
: 朋友不希望這個月重複繳兩間房子的租金
這是租屋族的成本,靠自己能力去降低這個成本吧
: 所以先行跟舊房東溝通、希望提前解約
: 單純的朋友以為自己住第二年房東會比較寬容
: 但是房東表示提前解約就是要扣押金(兩個月)+續約優惠、他最多就是退一步退押金0.5
: 個月
: 之前合約上也有提到若次年解約的話除了押金外也會收回第二年給的續約優惠7500元
: 一看合約才發現兩年前簽的合約中寫著很多不合理條款
你朋友都覺得可接受才簽的,為啥要說不合理?
舊房東只要照合約走就好
竟然如此佛心,願意退0.5個月!
: 若違約沒收押金兩個月
怎樣不合理?
: 若房客延遲繳納房租七天就會驅逐並收300元滯納金
雙方同意就可以,不然惡法保障房客可以拖欠更久的租金
: 房客不得報稅、若申報將需賠償房東稅金及相關損失
房客還是可以報稅,且不需"賠償"房東稅金及相關損失
: 我印象中自己沒遇過違約金兩個月的房東
: 通常都是一個月
兩個月的也很多阿,甚至有更多的喔
: 剛剛也幫朋友爬文看了之前有人討論違約金最多一個月的相關內容
那有看到大家討論的其中一個重點嗎?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6年1月1日生效)
是依據消保法17-1制定出來的
僅適用於"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且使用"定型化契約"
例如最近很紅的兆基,該公司有自訂定型化契約
該契約內容就必須符合應記載、不得記載的規定
其他的一般租屋的話,就翻其他法律吧
罰五倍的都有了,何況是兩倍而已
: 因為朋友想要完全沒有損失、只能看現在新房東是否願意延後簽約時間
想要完全沒損失?
從文章看起來,一邊合約還沒到、一邊已經付訂(相信已約定起租日)
而且兩邊時間是重疊的
只能舊房東或新房東其中一個吃虧,好讓你朋友完全沒損失阿
有沒有這麼美好的?
: 以下想請問各位
: 1.朋友是否可主張押金最多沒收一個月?(含租屋優惠)
可以主張,房東可以拒絕
: 2.目前會再跟新房東溝通延後簽約時間、若溝通失敗訂金是否能拿回呢?
不行
: 感謝大家
先把狀態弄到如此窘狀
沒留空間、也不想付出籌碼去談判
只能給你朋友加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