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有經驗的板友
房客在今年10/29傳line告知要提前解約,當時還租不到三個月
合約允許提前解約但要一個月前告知,不然就有一個月房租的罰金,
因此讓她選擇要提前一個月搬離或是續住滿一個月,我不收任何罰金。
第一次她選擇住到11/29我同意,此時她的兩個月押金仍未支付,且已欠一個月房租,以及三個月管理費
第二次,11/28當天傳line表示要延到12/10再搬,此時也一併問她12/10幾點可以交還,她表示時間還太早等快接近再約
12/5及12/9都再次詢問何時可還屋,對方都不給時間,此時已積欠兩個月房租及四個月管理費
12/10晚上10點她傳line告知還沒有要搬,因此我當天晚上11點直接帶合約跟她碰面
當天的重點有
1. 我不同意短期租賃,若她現在不搬離,合約視同有效,也就是契約仍有效力
2. 她承諾自10/1起每月分期四千的押金,要跟積欠的兩個月房租ㄧ併處裡
3. 若她找到合宜住處,仍須提前一個月告知否則視同要罰金一個月。
現在是12/16,剛去刷本子,確定要進來的部份押金與兩個月房租都沒給,四個月的管理費與逾期水費她也沒去繳
想問板友的是
1. 請問她10/29時僅以line的方式告知提前解約,而我當下沒有表示不同意,是否代表這個租賃簽約已失效,我在12/10表示合約仍有效力是沒有意義的?
2.請問會比較建議我先跟她好言相勸拿到積欠的房租跟押金,還是直接發存證信函公事公辦?
3.請問她若一直拖延不搬又不付租,從存證信函到最後法院發強制執行,這段時間大約會多久?
請各位幫忙,感謝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