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已爬過文,想再詢問一些問題。
我與房東的租約到明年八月,且並無發生房東可終止租約的事宜。
房屋契約沒有寫到房東有權利提前終止租約,
也沒寫到若發生了,該如何賠償的問題。
剛剛房東來電告知,他們想將房子收回自住,
可讓我們住到十一月底,該月房租不用付(十月房租我已匯款)。
我想問的問題如下:
1.我是否可不理會房東,主張契約有效,並住到契約期滿為止。
2.若我欲同意房東提前終止租約,因契約無明確規範,
房東願意不收十一月的租金,等於賠償了一個月的租金,
此外我是否可要求搬家費用補償?
謝謝大家解惑!